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黑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将进一步放宽哈尔滨市主城区落户政策,凡在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4个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居住满3年,且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非城镇户籍人口均可申请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A 主城区以外有住所即可申请落户
根据《方案》,我省将全面放开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4个主城区以外和所有地级市城区的落户限制,只要在城区有落户意愿,有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城镇户籍人口即可申请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我省将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鼓励引导灵活性、季节性进城就业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和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B 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享同等教育权利
根据《方案》,凡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我省将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
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落户地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受等待期限制,按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和权益享受信息等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
我省允许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在办理中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临时救助等政策范围。
《方案》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进城落户农民适龄子女入学,不得收取有别于当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我省将规范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学籍转接和管理。
C 居住证制度将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我省将制定出台《居住证暂行条例》具体实施办法,使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和进城灵活就业、季节性就业人员,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社会救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在居住地享有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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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非户籍人口是指户口不在目前所在地的人口。
黑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以存量带动增量,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二)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全部消除城乡间户籍迁移障碍,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三)全面放开放宽城镇非户籍人口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4个主城区以外和所有地级市城区的落户限制,只要在城区有落户意愿,有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城镇户籍人口即可申请在居住地常住户口。进一步放宽哈尔滨市主城区落户政策,在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4个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居住满3年,且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非城镇户籍人口可以申请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省公安厅负责)
(四)促进重点群体在城镇落户。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鼓励引导灵活性、季节性进城就业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和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省公安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