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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

2017年05月31日 09:23 来源:黑龙江政府网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五)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方面,统筹考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和持有居住证人口规模因素,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较大市、县的财力保障。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鼓励、引导人口流入市县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增收节支、优化结构、盘活存量等措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省财政厅负责)

(六)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安排省级财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住房保障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给予适当倾斜。(省发改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办法,根据各地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合理确定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安排各类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障进城人口用地需求。(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八)拓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融资渠道。利用债券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的大中城市、县城和农垦、森工系统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范围,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对城镇化发展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重大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扩展PPP项目融资渠道和方式。(省发改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在具备条件的地方稳妥开展进城落户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有偿退出试点。到2020年,基本完成村级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等任务。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省农委、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凡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各市(地)和农垦、森工系统应制定相应政策,为农民工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放宽使用政策,鼓励农民工利用住房公积金租、购住房。(省住建厅负责)

(十一)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落户地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受等待期限制,按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和权益享受信息等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省人社厅负责)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允许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在办理中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临时救助等政策范围,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社会救助的权利。(省人社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进城落户农民适龄子女入学,不得收取有别于当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全面清理不必要的入学证明和证件要求,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入学流程。规范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学籍转接和管理。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和师资有效供给。各地要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教育经费纳入当地财政保障范围,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携带。(省教育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制定出台《居住证暂行条例》具体实施办法,使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和进城灵活就业、季节性就业人员,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社会救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在居住地享有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便利。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省公安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社厅、司法厅、民政厅、住建厅配合)

四、强化监测检查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省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省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工作。(省发改委、公安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六)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按照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口调查和户籍统计制度,建立健全落户统计体系。加强数据监测,将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列入全省统计公报。(省统计局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十七)强化专项检查。各市地和农垦、森工系统要根据本方案,全面做好本地、本系统落实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非户籍人口落户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跟踪掌握相关配套政策出台情况、实施情况和各地落户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通报。(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公安厅、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政策效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承接国家各有关部委出台和计划出台的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全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省审计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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