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关闭搬迁的,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向所在地的县级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等为重点,2018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三门峡、洛阳、新乡、焦作、安阳、郑州市要提前1年完成。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制定本地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地块规划用途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依据污染地块进一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纳入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2017年年底前发布省疑似污染地块清单。(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内容,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用地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参与)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并制定差异化措施,实现“一块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参与)
3.加强联动监管。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环保部门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进行的项目环评。(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工业企业布局。实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体系,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严格落实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改、扩)建排放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自2017年起,县(市、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负责)
3.加强未利用地保护。加强豫北太行山、豫西伏牛山、豫南大别山等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地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强化黄河沿岸(滩涂)和豫西、豫南、豫北等低山丘陵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满足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依法严查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京广线以西和豫南的丘陵、山区,南阳油田、中原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区域内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以黄河、淮河、海河、南水北调中线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南水北调办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7年年底前编制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2018年年底前各省辖市及问题突出的省直管县(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保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以豫北和豫西为核心,对确需治理与修复的,各地要有序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其他区域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自2017年起,率先在济源、洛阳、新乡等地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农业厅、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工商局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每年12月底前向省环保部门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七)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试。
1.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2017年在洛阳、新乡、驻马店等地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清洁生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有关省辖市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省环保、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视情况利用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等资金给予支持。(省国土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畜牧局等参与)
2.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自2017年起,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物种类、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区域代表性等因素,选择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受污染耕地等,启动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打造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典型案例,努力打造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在新乡、驻马店、三门峡、济源、平顶山、洛阳等地,开展镉、汞、砷、铅等重金属及其复合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示范。(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各级政府是落实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地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月底前省环保厅要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编办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开展环保“互联网+”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创新,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探索在重点行业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参与)
3.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省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托河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开放共享,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省检察院牵头,省法院、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4.落实企业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对固定污染源企业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2017年年底前编制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内容。(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粮食局等参与)
(二)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开展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订工作。研究制订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管理办法。发布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相关管理规定。研究制订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技术规范。研究制订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等技术指导文件。(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供销社等参与)
2.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畜牧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现有环境监管网格,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以豫北、豫西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开展市、县、乡、村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建设试点,将环境监管网格与社会综治网格进行有效衔接。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研究顶层设计,把土壤环境保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列入省“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统筹项目、基地、人才队伍建设,整合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关系等基础研究。开展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等技术规范研究。以济源市现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为依托,以镉、汞、砷、铅及其复合污染耕地为重点,研发“三低一易”(低成本、低投入、低运营、易推广)型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培育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进一步提升我省土壤污染防治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推进先进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成果转化和推广。(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以郑州、洛阳等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基地为重点,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工商局等参与)
(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资金主要用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水利厅等参与)
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通过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环保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目标考核。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评估考核制度。2017年6月底前省政府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12月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当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当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当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审计厅等参与)
(二)明确部门职责。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评估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评估考核的省辖市、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方实行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审计厅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