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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的四项解读

2017年04月13日 09:20 来源:辽宁省政府网

关于《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的四项解读

《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将在5月1日起施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解读1:

物业用房登记为业主共有

《办法》规定,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解读2:

共有不动产登记需全体共有人申请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依法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解读3:

商品房预购人可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办法》规定,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解读4:

旧产权证继续有效不强制换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本办法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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