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本区征收集体土地上农民私有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保障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椒政办发〔2011〕59号),参照《台州造价信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本区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农民私有住宅实施房屋征收,并需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征收补偿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按农村征收补偿等级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第四条征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按规定应拆未拆的老屋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的30%予以补偿。
第五条在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的,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使用征收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9元计算。选择立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时间为房屋腾空之日起,至抓阄后12个月终止;选择公寓式住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时间为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套房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交房条件后六个月止。
被征收人在小区安置房屋建设放样开始后仍未上报宅基地申请或在具备放样条件后不配合放样的,征收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每户不低于1000元。须回迁的,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章征收安置
第七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奖励。
第八条农民住宅公寓化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在征收实施时实行公寓化安置。鼓励范围外的村居实行公寓化安置。
第九条实行农村村民异地地基安置,建房要求必须符合《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规定。
每户宅基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含3人)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二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含8人)大户安排三间,面积按照规划要求审批。
第十条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征收安置时,安置地基间数超过被征收间(套)数的,按间(套)数交纳小区配套费。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置标准:农民住宅人口按户籍改革前的原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
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引水工程、洪家小集镇建设户籍制度改革范围的,仍按村民待遇。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独生子女户结婚后只可增加1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未达到18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子女因上学购买户口农转非的,户口在椒江区内的,在申请建房时可按实计算人口数,独生子女且在农转非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申请建房时可按2人计算。
(三)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士兵、在校学生(在职学生除外)以及服刑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四)配偶(居嫁农配偶,但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干部职工除外)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非农人口允许计入申报人数,由房改部门出具是否参加过房改的证明。
(五)农嫁居人员。1998年7月17日前结婚登记的,夫方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祖传及继承老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可立户审批一间宅基地。子女仍为农业户口达到分户条件的可按村民同等待遇。农嫁居夫方父母有屋的,原则上以办证到户为准,均分房屋的按契约为准。
1998年7月17日后结婚登记的农嫁居人员不得审批宅基地。
(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未婚大龄女性(不包括离异女性),可单独立户审批。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应在与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人数。
(七)嫁入或入赘的其户口必须迁入,嫁出或被招婿的以婚姻登记为准。过继的以户口迁入为准(椒江区外的,须迁入村居委会或街道集体户)。农业户和混合户必须填入表格中,非农人口须提供未享受房改的证明。入赘的,其本人房产须一并计算,外地人口由当地国土部门出具证明。
(八)家庭中有两个以上的儿子,且未违反计划生育,或虽已违反但已满18周岁,其中已到法定婚龄可以分户。
(九)纯农独子户家庭的房屋审批(以征收协议订立时的户口性质为基本依据),所拆的老屋来源合法且间数大于等于审批间数的,儿子达到法定婚龄22周岁可增加1人计算。
农居混合户家庭的房屋审批,所拆的房屋来源合法且间数达到审批间数,可按规定人数审批宅基地。
原则上父母应分在农业户口儿子户,有史证且一直以来都与非农户儿子一起居住的,如家庭分配合理,经所在村委会确认盖章,公告无异议后可申请建房用地。
(十)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离婚满8年双方未再婚的可单独立户审批;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离婚后不能将夫妻名下的宅基地登记未到法定年龄子女名下,子女必须挂靠父母的其中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