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当地村民标准执行,但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房的,原则上安排公寓式住宅。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本办法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选择公寓化安置或房票安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或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标准等有关事项,按《台州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和《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征收区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按照《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实施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30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启动但尚未完成的拆迁区块按原拆迁政策执行。
附件:
1.椒江区农村房屋征收补偿等级标准
2.房屋征收其他补偿标准
附件1
椒江区农村房屋征收补偿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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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房屋征收其他补偿标准
一、固定炉灶补偿标准
一眼灶每只120元,铺有面砖的加30元;二眼灶每只200元,铺有面砖的加40元;三眼灶每只250元,铺有面砖的加50元。特殊灶炉酌情估价。
二、水井补偿标准
块石结构水井每口350元;直径在50厘米以上的涵管水井每口300元;直径在50厘米以下的涵管水井每口250元;其他涵管每节50元。
三、围墙、水泥地补偿
砖围墙每平方米20元,块石围墙每平方米25元,铸铁围墙每平方米100元,彩钢瓦琉璃每平方米40元,天井庭院中的石板、水泥地每平方米20-35元。
四、粪坑、化粪池、石板谷柜补偿标准
粪坑按大小每口50元,八尺板坑300元,超过八尺按比例增减,化粪池按大小每口250-500元,石板谷柜、谷仓每个100元。
五、电话、宽带迁移费每号108元。
六、有线电视迁移费每只250元,一主一副的每只350元。
七、空调迁移补偿费每台250元。
八、室内装修补偿
1.楼地面类:低档木地板(杉木类等)每平方米30-60元,中档实木地板(白木类等)每平方米80-160元,高档实木地板每平方米180-300元,强化地板及复合地板30-60元/平方米,一般花岗岩(将军红类等)每平方米40-50元,中档花岗岩(汉白玉类等)每平方米60-100元,高档花岗岩(印度红进口材料类等)每平方米120-180元,马赛克每平方米25元,水磨石每平方米40元,普通地砖每平方米20-30元,高级地砖每平方米80-100元。
2.天平吊顶类:纤维板天平每平方米15元,三夹板或装饰板每平方米15-35元(其中未油漆为每平方米15元),高档装饰板每平方米40-50元,塑料扣板每平方米20元,铝塑板每平方米35元,凹凸面高度在15cm以上天平的面积按平面增加30%计算,板类天平外贴墙纸喷塑油漆等不另外补偿,特殊吊顶酌情估价。
3.墙面及抹灰类:墙纸每平方米10元,墙布每平方米30元,喷塑每平方米15元,乳胶漆每平方米5-25元,磁砖面砖每平方米20-30元,墙面装饰板每平方米25-45元,勒脚按每米6-10元补偿,普通玻璃装饰类每平方米40-80元,雕花玻璃装饰每平方米150-200元。
4.门窗类:铝合金门窗每平方米80-150元,铝合金纱门每平方米10-20元,防盗门窗铁制的每平方米20-40元,不锈钢防盗门窗每平方米100-200元,卷闸门每平方米40-60元,普通木门每平方米50-100元,红榉实木门每平方米80-120元,门套、窗套每米20-30元补偿。
5.楼梯及维护类:木手扶(装饰类)每米50-100元,不锈钢栏杆及扶手每米80-140元。铁艺栏杆每平方米150-180元,瓷瓶栏杆每米100元,水泥柱栏杆每米60元。
6.卫生间及厨房设施类:普通坐便器每只150元中高档坐便器每只500元,普通洗脸盆每只50元,花岗岩台式面盆每套280元,普通浴缸每只300元,中高档浴缸每只800元,水塔及储水池搬迁费100元/只,热水器搬迁每只150元,太阳能搬迁每只250元,整体厨房操作台(含分层屉、骨架、洗涤池)每米180元。
7.家具类:固定组合吊柜按迎面面积每平方米50-150元,固定组合立橱按立面面积每平方米200-300元补偿。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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