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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二

2017年03月06日 14:05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业务。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等相关资料,并协助实地查勘。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的,房屋征收评估价格按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作出的合法权属文件结合房屋征收区域内被征收相似房屋的价值评估。未经登记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或规划、国土、房管部门认定作为评估依据。被征收人承担不协助实地查勘的不利后果。有关情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评估结果。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的复核评估申请,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信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信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四章征收补偿

第二十四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装修、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政府的保障性住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合法产权证照,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征收个人住房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直接安置到5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到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建筑成本支付房款;安置到6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支付房款。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上浮30%的自行安置费,非住宅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上浮20%的自行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原则上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对等面积部分不补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购置新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减征或免征契税,具体办法执行国家的契税政策。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之内,自签约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50000元;第31日至6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20000元。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签约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住宅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上浮20%的奖励,非住宅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上浮20%的奖励;第31日至6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住宅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上浮10%的奖励,非住宅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上浮10%的奖励。在上述签约搬迁奖励期满后再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搬迁奖励。

第二十八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征收住宅房屋的,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计户,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到位的,每户发放2000元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两次搬迁的,每户发放4000元搬迁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货物搬迁或者设备拆装、运输发生的客观费用协商确定被征收人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帮助搬迁的,不予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平方米15元发放3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发放,直到安置房交付为止。

第二十九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

对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且房屋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有连续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合法建筑,根据经营年限及纳税历史情况,对从事经营部分可以给予适当经营损失补偿。

第三十条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拥有院落且未私搭乱建的或平房未私自升层加盖的,每户奖励1000-5000元。具体奖励金额根据被征收人房屋和院落面积确定。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二)没有房屋所有权关系证明的;

(三)暂时无法考证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的;

(四)房屋所有权有纠纷尚未依法解决或正在诉讼的;

(五)其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公安、教育、房管、城管执法、电力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征收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不动产权登记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凡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主动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子女入幼儿园、小学、初中可在本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由教育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浉河区平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征收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工作。

第三十九条房屋拆除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拆除施工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第四十条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实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备案制度。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必须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9日信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信政〔2011〕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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