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6年2月4日起,在西宁市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2月4日起在西宁市市区范围内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西宁市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城北区。
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的规定,为确保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自2016年1月20日起暂停受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和房屋交易业务,2月4日起受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业务;1月25日起停止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月4日起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
四、按照国家“不变不换”“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在2月4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地址:城西区五四西路27号(原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咨询电话:6130804,6129073,6118650,6151271。
六、房地产交易业务办理地址:城西区五四西路27号(原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咨询电话:8222867,8231459。
西宁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西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西宁市土地权属登记中心
2016年1月18日
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不动产登记(判决、拍卖、仲裁)
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行政确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10.1)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主席令第656号2014.11.24)第4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7第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1.1)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