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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附最新相关管理办法)

2017年02月22日 14:37来源:互联网点击量:0

为加强扬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通知,明确乡(镇)、街道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求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落实共同责任机制,依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规范宅基地审批行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村民建房应与集镇村庄改造、土地整理和土地综合整治等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村民建房应符合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审批、非法批准农村宅基地以及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制止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扬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节约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保护耕地资源,优化镇村布局规划,改善农村居住形态和居住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用于建设居住房屋(含附属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全区范围(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内除外)新建、翻建和扩建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二、宅基地规划与利用

第五条区、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量,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居民点整合撤并和小城镇建设,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区位调整、产权置换,促进农民住宅向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集镇、居民点集中,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必须在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建设。

第六条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规划。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帮助镇人民政府做好镇村规划的编制和优化工作。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土地综合整治等相结合,优先利用镇村布局规划范围内的空闲地、老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划撤并村庄内禁止新建、翻建、扩建住房。

第八条倡导集约用地的建设模式,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通过规划联排、多层住宅等引导农民进行集中居住安置,鼓励农户实施共同委托建筑公司统一建房,各村的建筑风格应相对统一。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所需农用地转用计划,在本镇增减挂钩留用指标中统筹安排),其中占用耕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负责组织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宅基地申请

第十条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或规划确定应受纳的撤并村居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宅基地用地标准按户计算,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审批新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予以核减。

第十一条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用或征收,且不实行集中安置的;

(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且符合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等需要搬迁的;

(四)、外来人口迁家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直接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住房的;

(六)、符合享受宅基地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需要翻建、扩建的;

(七)、本村现役军人的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在其村组无住房的;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原则上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因拆迁安置、集中居住等确需跨村组建住宅的,由有关村组根据等量等质、就近集中的原则进行土地调整或对所占土地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内容。

四、宅基地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原则进行审核报批,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建房农户提出用地申请,填写《用地申报表》,并提供户籍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源证件;村民会议或集体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时将建房户基本情况和拟建房用地情况在所在村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镇政府,镇国土、村建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选址定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报镇政府审核;

(二)、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经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受理审核、审批的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作出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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