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土地政策>征地补偿

扬州市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附最新相关管理办法)二

2017年02月22日 14:37 来源:互联网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二)、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或者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申请宅基地的土地未确权或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六)、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七条农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建住房的,应当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农村宅基地,由区人民政府直接予以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承办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在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外农村居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且符合宅基地使用和历史沿用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农村宅基地年度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以及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应做到“三到场”: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应到施工现场测量放点;农村居民住房建成后,应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获得批准后,建房户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面积和四至范围,也不得私自转让;如需变更,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批准后2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因土地使用权纠纷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2年未使用的,经批准后可延期使用。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个人新建房屋和在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的农户,应先拆除旧房再建新房,原宅基地交还村组,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由村组具体监管实施。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法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退还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的;

(五)、批准的宅基地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第二十七条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获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审批的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权属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扬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与国家的宅基地法律是一致的,但是也有所不同之处,根据实际情况,其规定了宅基地申请的多种情形,更为具体,在对于一些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去的人群上面,现在又迁回来没有居住的住房,扬州市考虑到实际,仍然给予政策使他们可以重新申请新的宅基地。

>>如有扬州产权问题请咨询扬州市农村产权交易

你可能感兴趣

最新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电话
    免费获取合作资料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美国优质土地都在这里

    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