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购买商品房)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开发单位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已备案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5)销售不动产发票、缴纳契税凭证、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原件)
(6)分户明细表,分摊总览表及明细。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8)其它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开始--收件--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结束
二十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预告登记约定书。此项由买受人、银行、开发企业提供。(原件)
(5)首付款购房发票。(原件)
(6)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约定书。(原件)
(7)其它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开始--收件--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结束
二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委托代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原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利灭失证明材料,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材料,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因人民法院、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7)注销告知、注销公告。(登记机关实施)
(8)其它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告知、公告时间),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记载登记簿--办结
二十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5)注销告知、注销公告(登记机关实施)。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包括不动产登记委托书。
(7)其他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记载登记簿--办结
二十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委托代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房权证或土地证)。(原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灭失证明材料,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材料,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因人民法院、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6)实地踏勘,并出具踏勘意见。
(7)注销告知、注销公告。(登记机关实施)
(8)其它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告知、公告时间),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记载登记薄--办结
二十五、农村宅基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核原件,收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不动产权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
(5)现场踏勘资料。
(6)注销告知、注销公告。(登记机关实施)
(7)其它相关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记载登记簿--办结
二十六、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登记注销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委托书。(原件)
(5)预告登记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6)其它相关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告知、公告时间),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记载登记簿--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