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在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等转移支付资金时,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困难县的财力保障。适时研究建立市、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向吸纳跨地区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区)倾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
(七)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各类资金。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发行城投债和公共停车场、配电网建设改造、绿色债券等专项债券。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牵头
(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完善时,对进城落户人数净增的地区,适当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设区市应根据所辖县(市、区)上一年度进城落户净增人口数量,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和产业布局。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加耕地面积。对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用于城镇建设。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牵头
(九)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债券、引入基金投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相关债券承销主体和基金管理机构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金融办牵头
(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建立进城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不得以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鼓励进城落户人员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国土厅牵头
(十一)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已进城落户农民在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保障标准、保障方式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同等权利。转变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的接入使用工作,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转移接续。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稳定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或居住证持有人,可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快整合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和医疗救助职责和管理机构,推进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垂直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完善全省联网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管理,积极推动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责任单位:省医保办牵头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为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或转移接续手续;对符合条件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进城落户的农民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民政厅牵头
(十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制定并实施全省中小学布局规划,努力构建与常住人口分布相适应的中小学布局。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学籍变动提供方便快捷的便民服务。落实异地中考、高考政策。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牵头
(十五)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至少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并将居住证制作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全省统一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共享。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发改委、财政厅牵头
四、强化监测检查
(十六)健全落户统计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各地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各地区统计公报。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公安厅牵头
(十七)强化专项检查。对各地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发改委牵头
(十八)强化政策效果。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
责任单位: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牵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相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方案实施,确保如期完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