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十一)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生态补偿试点,将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纳入国家级重点生态试点、示范范围。建立和完善各级财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继续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完善我省《省对县级生态转移支付办法》,根据我省财力情况逐步加大省对县级生态转移支付力度。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成效,完善资金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落实森林、草原、渔业、风景名胜区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完善生态资源开发利用机制,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投资,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渠道。(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配合)
(十二)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红线管控配套制度研究。加大对吕梁山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中条山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五台山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太行山南部和太岳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等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保护力度。健全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重要水源地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开发办配合)
(十三)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生态移民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积极向国家争取跨省河流所涉及下游区的横向补偿相关政策。在省域内重点河流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建立流域上游地区与下游地区有效的协商平台和补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不断扩大横向补偿范围和补偿内容。完善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以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为重点,开展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配合)
(十四)健全配套制度体系。探索建立依据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的省级补偿标准体系。根据各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特点,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完善测算方法,分别制定补偿标准。健全购买社会服务的资源管护体系。加强森林、荒漠、湿地、草地、耕地、矿区等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全省重要水功能区、跨界流域断面水量水质重点监控点位布局和自动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将资源所有者权力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分明的产权体系。积极开展深化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生态服务价值等课题研究,提高科技支撑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配合)
(十五)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机制。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生态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完善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平台。进一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逐步推进用水权、碳排放交易,培育和发展交易平台,加强交易管理,激活交易市场,推进重点行业、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开展交易。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支持和政府采购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省农业厅配合)
(十六)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在沿黄山区、太行山区、晋北风沙源区等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区、连片贫困地区和生存条件差、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积极争取国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向我省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要考虑贫困地区实际状况,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力度。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生态管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生态保护增加收入。贫困地区开展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配合)
(十七)加快推进政策法规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法规制度,鼓励各部门研究出台森林、荒漠、湿地、河流、耕地、矿区等重点领域的生态补偿制度性、规范性文件,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省统计局配合)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和完成。省直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国家及我省各类生态补偿试点示范情况,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十九)狠抓督促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掌握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最新政策动向,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发具体配套文件,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的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有责的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行为,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