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有效遏制“两违”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莆田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乡(镇)宅基地现状和发展需求,制定上报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督促乡(镇)科学编制村庄规划;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登记发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宅基地档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受市城乡规划局委托开展农村居民住宅规划许可具体事务;按照国家《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开展农村居民违法建房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下达居民住宅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办理农转用审查和土地规划调整,负责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违法建房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审批村庄规划,监督和指导农村居民住宅规划许可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指导住宅建设单体设计和推广、集中成片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工匠培训和农村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园林、污水、垃圾、道路、管线、给排水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房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规划管理
《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审批后作为居民住宅规划许可的依据;其他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经审批后作为居民住宅规划许可的依据。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合理划定农村居民住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居民住宅;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旧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翻建,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适建区内居民可新建、翻建住宅。翻建的旧宅基地必须有合法权源资料或符合登记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每年7月15日前)将规划编制、规划许可和规划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检查情况不合格的可收回委托管理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用地管理
(一)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标准
农村居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居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层数不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可按增加1人计算宅基地面积。
(二)合理控制新增农村住宅用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以乡镇为单位按照农村居民每1000人300平方米的标准下达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村庄宅基地需求统筹安排。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实行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旧村复垦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核定后,可在年度计划指标中按旧村复垦增加耕地面积的50%追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给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建设。
农村居民住宅使用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居)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向原承包方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偿费用不得低于我市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由村(居)委会收取,住宅小区的土地补偿费用由小区内的建房户分摊缴纳,个人建房的由建房户缴纳。
(三)鼓励旧宅基地调整使用
在保障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农村居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居)委会收回或由居民承诺拆除复垦。被收回旧宅基地的,居民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旧宅基地置换新宅基地,货币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委会,根据村庄土地资源现状和经济水平,按照“一村一案”的方式制定,逐级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置换宅基地的,旧宅基地等面积抵换的新宅基地部分,不计缴土地补偿费用,超过部分按照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支付土地补偿费。
四、建设管理
自建农村独栋式住宅的,原则上应选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委托设计的,应附上拟建房屋建筑平面和立面图。为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多户联合建设多层和小高层住宅,其用地和建筑布局应符合《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莆政综[2009]118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