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批流程
荔城区西天尾镇、城厢区东海镇、涵江区白沙镇、秀屿区埭头镇和北岸管委会东埔镇作为农村建房审批权下放乡(镇)试点,按以下的审批流程执行;其他(乡)镇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一)建房申请
农村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居民,填写《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审查
村(居)委会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每个月依法召开一次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材料和农村住宅建设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居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本村居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和拟批准宅基地情况,并负责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各部门联合审核
在乡(镇)设立农村建房办理窗口,统一受理农村建房申请,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农民负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农村住宅建设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对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是否符合房屋建设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利用原宅基地翻建的,且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规定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由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签署审批意见。
属新建或扩建的,不涉及农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批意见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涉及办理农转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按照下达的宅基地新增计划指标,每年一次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放样验收
农村住宅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一起到实地放样定界,划定四至范围,居民即可开工建设。居民住宅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一起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界址点和其他规划条件要求使用土地和建设,验收合格证明作为登记发证的要件之一。
(六)登记发证
农村居民住宅验收合格后,居民持相关审批材料和验收合格证明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建房管理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明确乡(镇)、村(居)、包片工作队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整合国土、城管、村建等力量,建立联合巡查或交叉轮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对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撤销《乡村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考核奖惩
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未能履行农村建房管理职责,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批的,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对办事人员松懈渎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现象,由效能机关予以效能问责。
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农村建房管理的考核力度,把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建房审批、批后监管作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红绿旗”检查评比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奖励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住宅用地面积超过年度农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核减下一年年度用地计划。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