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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脱贫攻坚重大政策解释

2017年01月17日 10:02 来源:人民网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

存在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对搬迁补助对象、搬迁规模、补助标准和建设规模等政策认识不清,导致宣传、执行政策有误差。二是民政部门有的未按户施保,提供扶贫部门的低保户人员未能整户纳入建档立卡系统,而易地扶贫搬迁以户为单位,导致实际搬迁人数与建档立卡登记人数有差距。三是一些地方片面依赖户口簿登记,导致该纳入搬迁补助对象的未被纳入。

政策释疑:一是搬迁对象和规模:2016年—2019年,完成全省“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162.5万人搬迁任务,其中重点确保完成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认定并已分解到各地的13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任务,同时完成整村(寨)搬迁中需要同步搬迁的32.5万人搬迁任务。二是补助和奖励标准:第一,实行差别化住房补助政策,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同步搬迁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第二,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1.5万元。三是为筹集偿还易地扶贫贷款资金,必须充分运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搬迁户的旧房原则上要拆除,并兑现奖励,不愿拆除的不能迁回,可作他用。四是鳏寡孤独残(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等特困户,优先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民政供养服务机构不能安置的,再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五是安置房建设或购置标准:城镇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中心村和移民新村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城镇和农村房的建设成本原则上每平方米分别控制在1500元和1200元左右。六是在攻坚期内已退出但属于国家认定的130万贫困人口搬迁对象且未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可以继续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七是根据5月26日第十二届7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发改、扶贫、移民、国土、金融、财政、审计部门要出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文件。同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贴息的,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5号),建立贴息审核管理制度,要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工作对接,对贴息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逐笔审核、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做到审核记录、账目清楚,每笔搬迁贷款和贴息可复核、可追溯。

(三)关于教育资助

存在问题:一是已退出的贫困户在校读书子女因脱贫不再享受教育资助。二是民政低保人口是按人登记,部分地方的低保户在校读书的子女未登记纳入建档立卡系统,无法享受该政策。三是按照户口在外半年以上不算入家庭常住人口的要求,部分在外就读学生未登记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四是各地兑现教育资助的程序模糊。

政策释疑:一是适用范围:国家贫困退出政策规定:“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国家贫困退出政策适用于“9+3”义务教育和我省对教育资助所界定的对象。二是补助对象:对2014年底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子女和2015年起退出的贫困户子女,在攻坚期内未完成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学业的,在学期阶段内持续享受教育资助政策,直到2020年。低保户在校读书子女未登记纳入建档立卡的,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后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并纳入教育资助对象。在外就读户口迁出的贫困户子女,如其经济来源仍为所在家庭的,严格执行“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后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并纳入教育资助对象。三是发放程序:省外就读技工学校的学生,补助资金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省外就读高中、中职、高职、普通高校的学生,补助资金由所在地教育局负责通过学生提供给教育部门规定的银行“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省内就读的学生,补助资金由所读学校负责发放。

(四)关于“两项制度”有效衔接

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地方政策落实不到位,基层低保工作存在保人不保户的现象,导致与扶贫开发建档立卡按户籍人口登记造成冲突,引起登记信息数据混乱。二是低保人口调整变化较快,尤其是一般保障户基本是一个季度调整一次,与全国贫困人口识别登记总体稳定、少量调整的工作方式有较大差异,很难在建档立卡动态管理中实现有效统一。

政策释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0〕153号)要求“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操作,纠正‘保人不保户’的不规范做法。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注意防止和纠正随意扩大保障对象范围的做法”,原则上农村低保实行按户施保(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不纳入整户识别的除外,下同)。各地要按照“县级统筹、乡负总责、一次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一是必须按户施保,杜绝保人不保户的不规范做法。目前,在基层低保工作中,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仍然存在大量的保人不保户的现象,对保人不保户的不规范做法,各地应该加强政策宣传,及时纠正。二是兜底的158万人以民政提供的名单为准。三是鉴于全省2016年低保标准(3182元)已高过扶贫标准(3146元),实际贫困人口数低于规模控制数的地方,可以以县为单位,按照规模控制原则,以“两不愁、三保障”为标准,采用以支定收等方式,将民政一般保障户中较为困难的农户,优先按定性、定量标准,严格执行“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后,及时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同时,省标人口也可以转入国标管理。

(五)关于医疗救助

存在问题:宣传工作不到位,政策没有用足,贫困户患病后报账额度不高、比例较低。

政策释疑:一是政策方面:第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门诊统筹报销封顶线不低于400元/人/年,糖尿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报销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人/年,省内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为乡级80-90%、县级70-80%、市级60-70%、省级50-60%,儿童先心病等24种重大疾病实际报销比例达到病种限定费用的80%。第二,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参合(保)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比例。第三,实行医疗救助扶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11类易发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救助保障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实行医疗救助扶助,确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扶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达到100%。第四,建立即时结报服务制度。救助保障对象在省内门诊或住院治疗,一律现场减免补偿,实现“一站式”结算;省外的,经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报销补偿费用支付到患者指定的金融账户,实现资金兑付“一卡通”。二是有关要求:第一,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宣传,使贫困户知晓政策、利用政策、享受政策。第二,各级政府要加强资金统筹安排力度,对享受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后,个人负担很重的贫困户,应该通过县级财政、社会帮扶、对口帮扶等其他资源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真正实现消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改革创新

存在问题:政策宣传不到位、理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

政策释疑:一是按照“四到县”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谁审批项目、谁使用资金,就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过程及结果负责。二是关于“33112”的安排使用。规定资金使用“33112”的投向要求,是要改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式,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入股分红经营方式,大规模推进股份合作经济为主要内容的组织方式、生产方式、经营方式的变革。要求以县为平台,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既要兼顾已有一定规模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也要突出村级集体经济建设和贫困户增收、素质提升等问题,“33”的投向要严格按省的要求执行,用于产业发展、“三变”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该实行县级竞争的资金,各县应该围绕本地主导产业,按照相关产业规划,组织所辖乡(镇)开展竞争;“112”的比例各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不能生搬硬套硬性执行“33112”的比例,更不能没有目标、简单地将资金按比例分配到乡(镇)。三是关于“鼓励各地根据资源禀赋选择经济发展业态,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各地应当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除了传统的种植养殖业,还可以从加工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建筑业、房地产等多方寻找脱贫途径。四是要学习借鉴“三变”改革经验,通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促进贫困户稳定增收;鼓励贫困农户抱团发展,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扶贫企业合作,实现共赢。同时要注意把握好产权界定、权益保障、融资投入、长短效益等方面的问题。五是资金和“特惠贷”资金入股到扶贫企业和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作好风险(市场风险、自然风险、人为风险)防控,要健全监管制度和分配机制;各地审计、检察、监察、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要研究设立扶贫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社)红黑名单;建立为贫困户服务的司法救助制度。六是以问题为导向,研究、解决资金拨付慢、报账率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严格执行《关于改革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和“532”的报账比例,加快资金拨付和报账进度。超过规定时限未使用的资金,要按级次收回另作安排,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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