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经管局(站、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省委1号文件精神,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特制定《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1.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2.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办法(试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1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与管理,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在全省范围内起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原则,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创的方式,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从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选择,省市审核把关。
第四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应优先推荐符合各县市本地实际、具有特色和亮点、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涵盖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重点创建种养结合型示范家庭农场。
第五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由省农业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经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定,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生产标准。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或与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推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记录齐全,质量全程可追溯。
(三)技术先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先进农业科技应用面达到80﹪以上。
(四)制度健全。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财会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流转合同规范,并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备案。土地流转期较长的,新流转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由大户升级为家庭农场的,剩余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集中连片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经营面积的70%。
(六)规模适度。从事种植业的,种植面积山丘区100亩左右,平湖区200亩左右(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20亩左右);从事养殖业的,年出栏生猪(牛、羊)100头左右,家禽养殖1000羽左右,水产养殖50亩左右;从事种养结合的,其主业参照相应种养规模要求。
(七)效益良好。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产出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5%以上,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平均水平2倍以上。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八)带动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3.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家庭农场认定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管理中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和清册;
5.财务收支记录或会计报表;
6.农场主及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7.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8.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备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9.农业机械证明材料和相关驾驶证书或与农机合作社签订的农机服务合同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材料。
(二)对提供以下材料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
1.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相关证书;
2.“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印件)。或获得奖励、荣誉称号、奖牌、特色农产品等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3.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被认定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有关证明材料,农场成员被认定为农业科技示范户的有关材料;
5.被评为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相关证书和文件;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八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要求,自愿向当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向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推荐。
(三)会审推荐。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乡镇的推荐材料及家庭农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公示按照“逐级审核推荐、推荐必先公示”的原则,将拟推荐对象在村委会和乡、县政府网站或其它公共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级农业(经管)部门。市级农业(经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汇总报省农业委员会农村经营管理处(站)。
(四)评审认定。省农委农村经营管理处(站)根据申报材料,组织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复审后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跟踪监测,对照标准每两年抽检一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3.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4.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已达不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
5.监测不合格,或拒绝参加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的;
6.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全面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评定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为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创造条件,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省级财政将给予重点奖励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家庭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等发展需要。凡适合家庭农场实施的农业项目要优先安排示范家庭农场承担,并通过财政奖补、项目扶持、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方式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湖南省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汇总表
(3).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