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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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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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主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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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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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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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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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从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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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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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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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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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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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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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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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亩、头、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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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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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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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经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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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推荐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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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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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农业(经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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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
序号 |
县(市、区) |
家 庭 农 场 名 称 |
农场主联系方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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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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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
农场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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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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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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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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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建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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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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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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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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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认定时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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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 产品 |
产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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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规模(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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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流转 |
年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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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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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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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租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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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以上产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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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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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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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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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支出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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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净利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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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人均 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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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企业、 合作社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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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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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关系 |
身 份 证 号 |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
内部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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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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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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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工资/年、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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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工人数(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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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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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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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示范县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县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策支持力度大,工作体系健全,基础条件完备,发展成效显著,示范带动力强的县市区。
第三条 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
第四条 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工作由省农业委员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家庭农场示范县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二章 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创建家庭农场示范县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规划编制科学。编制了家庭农场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清晰,布局结构合理,工作措施有力。
(二)扶持政策完善。县政府出台了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家庭农场扶持政策措施,设立县级财政扶持专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重点向家庭农场倾斜。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并给予重点扶持。
(三)工作体系健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队伍体系健全,家庭农场管理职能明确。
(四)基础条件完备。建有家庭农场名录和档案,建立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统一发放家庭农场认定证书。
(五)发展成效显著。家庭农场覆盖全县2/3以上的村,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示范片或集聚区。近三年家庭农场年均增速均超10%,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占全县农用地面积的20%以上,家庭农场土地产出率高于全县平均水平30%以上,收入水平与全县城镇居民相当,50%以上的家庭农场主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
(六)示范带动力强。示范县(市、区)探索了有效的农民利益链接机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有成熟的“家庭农场+”发展典范,发展模式在全省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申报家庭农场示范县须提供以下材料:
1.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表;
2.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3.县市区人民政府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包括财政专项)文件,县乡农经机构建立及相关职责情况;
4.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实施内容及发展规划、扶持资金安排情况、时间进度安排、推进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5. 家庭农场示范工作基础条件,包括家庭农场名录和档案管理情况,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家庭农场认定证书发放情况等;
6.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包括发展数量和增速,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及占比,家庭农场土地产出率及家庭农场主培训情况等;
7.本县与家庭农场相关的表彰通报、有关报道、图片资料等;
8.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七条 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本县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
2.县级人民政府向省农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表》,附本县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等综合材料。
3、省农业委员会农村经营管理处(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审定后,在湖南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立动态监测和管理制度。对于被认定的家庭农场示范县,省农业委员会将加强政策指导和动态管理,并每2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农民权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第九条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为家庭农场示范县发展创造条件,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认定的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省级财政给予重点扶持,并作为重点宣传推介的典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表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时 间: 年 月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制表
申报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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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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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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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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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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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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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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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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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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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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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总人口(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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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业人口(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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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业年总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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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家庭农场年总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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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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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用地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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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家庭农场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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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安排专项资金数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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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家庭农场数(低于100个不能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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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总村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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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家庭农场发展基本情况摘要(主要包括发展成效、做法、经验,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管理体制机制、基础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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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人民 政府 意见 |
(盖 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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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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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
(盖 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