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山西省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省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山西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具体以国家下达指标为准)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在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依据国家统一部署,成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机构,制定详查工作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调查,掌握其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更新调查。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
落实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现有监测站点和点位,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国土资源行业监测机构作用,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并建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补互联共享,客观、准确反映土壤环境质量及环境风险。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根据我省产业分布情况,补充具体加密监测点位,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针对土壤中生物富集性或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机动增加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
县(市、区)全覆盖。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
(3)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将土壤环境监测纳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8年底前,设区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20年底前,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县(市、区)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人员培训,省环保厅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全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建设满足长期保存条件的省级土壤样品库。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4)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现有土壤相关数据,建立山西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山西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纳入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实现多部门数据有效集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及时进行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依据各部门行政职能设置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加强土壤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数据关联分析,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制定完善山西省地方标准规范。
1.加快推进地方立法。
(5)积极开展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6)对现有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修订,配合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增加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根据国家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规定,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2.研究制定地方标准规范。
(7)在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基础上,研究制定适用于山西省土壤环境质量、土壤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和规范。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8)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山西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方案》;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同步开展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将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
(9)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10)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11)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统计评定,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通报环境保护部门。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12)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13)全省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2017年底前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严格保护土壤环境质量,保障“米袋子”“菜篮子”质量安全。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
(14)各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15)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受让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保护及治理修复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
(16)鼓励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转变粗放的农业生产方式。通过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不合理耕作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理化性质和生态系统破坏。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耕地质量的调查监测。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
(17)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扩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填埋场所。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18)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产能。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19)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对环保设施提标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其排放量。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20)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业部门负责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同步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对耕地安全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农产品超标的耕地,由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结合土壤污染状况、农产品超标情况以及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省市县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到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和安全利用率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2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行政区域内存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
(22)农业部门要严格监测严格管控类耕地农产品质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23)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我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
(24)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25)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所在区域及其周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严格管控类耕地环境风险管控方案,采取治理、修复或其他防控措施。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26)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中特征污染物实行强制检测,发现超标的,应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
(27)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拟收回、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用地,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的工业场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上述企业用地,在进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设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设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纳入国家及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28)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各市、县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29) 2017年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30)环境保护部门加强污染地块及其影响区域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安全。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
2.落实监管责任。
(31)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等
(32)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33)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中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和风险防控。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34)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3.严格用地准入。
(35)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得纳入用地程序。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等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36)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每年定期开展巡查。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37)农业、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积极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大同、朔州等地开展改良盐碱地试点。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等
(38)环境保护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39)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点管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自2017年起,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40)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41)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
(42)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
(43)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44)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科学划定畜禽限养区和禁养区。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农业厅等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
(45)加强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各市、县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山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环保厅统一发布,并定期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每年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及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46)防控企业拆除过程中环境风险。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
(47)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安监部门需完成全省范围内历史遗留尾矿库的安全排查工作,并监督企业进行全面整治,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48)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在保证尾矿库安全的基础上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
(49)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产生、排放企业全面调查,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清单,将重金属指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涉重金属国控企业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安装重金属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数据联网。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50)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加强铅蓄电池企业准入申报审核工作。
(51)按计划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52)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发布的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