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等
(53) 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达到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
(54)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2017年底前,各市、县要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规范化工、医药、造纸、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的污泥处置。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
(55)加强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除尘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56)2017年底前,对全省范围内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此类活动较为集中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专门区域,引导有关企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57)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2.控制农业污染。
(58)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自2017年起,选择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所在地的农业部门要因地制宜设置农业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59)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2017年起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地区力争实现农膜回收率达90%以上。
(60)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生态养殖模式。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61)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灌溉水水质监测,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严禁将不符合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3.减少生活污染。
(62)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无害化评估;加大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整治力度,及时进行清理或整治后封场处理。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3)对达到服务年限的垃圾填埋场要及时进行封场处理,并由垃圾填埋场或其主管部门对封场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监测。
(64)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65)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66)继续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67)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资源化利用,在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及道路交通等领域开展推广示范。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68)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69)减少过度包装。
牵头单位:省质监局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等
(70)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7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72)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省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于2017年底前完成,报环保部备案;各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报省环保厅备案。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73)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城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74)以灵丘县、襄汾县、侯马市、原平市、垣曲县等工矿企业排放重金属区域为重点,开展工矿企业及其周边区域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75)以城市周边污水灌溉耕地为重点,科学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和修复方式。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完成国家下达任务。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76)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应建立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治理修复的责任单位应根据受污染土壤的特征和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修复后土壤的利用目的,科学合理确定土壤治理与修复的目标和工程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实行转移联单管理,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的有害物质分析报告及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市环保部门报告,并对土壤开挖、运输过程中环境污染采取防控措施,严禁将受污染土壤随意倾倒。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报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严格落实国家土壤治理与修复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治理修复责任不落实、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5.落实监督目标任务。
(77) 2017年起,各市、县环保部门每半年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保厅定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按规定时间向环保部报告。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省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
(78)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省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巡查,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评估;各市设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分解细化,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具体实施。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79)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探索建立耕地土壤修复生态补偿和奖补制度;省、市两级可根据财力情况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奖励。创造条件,积极落实国家提出的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淘汰或技术改造的相关财政政策。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
(80)完善激励政策。研究制定融资和补偿奖励方面的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社等
(8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82)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等
(83)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等
(84)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根据土壤污染分布情况,按照自主申报、自愿实施的原则,各市开展山西省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2017年底前,各市人民政府编制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2.发挥市场作用。
(85)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化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培育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市场,推动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86)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
(87)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
(88)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等
(89)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参加单位:山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90)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山西保监局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
(二)突出土壤监管重点,全面加强执法力度。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91)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1个设区市建成区、城市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等
(92)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置。完善省级巡查、市县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部门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各市、县每年按规定比例对辖区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强化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污行为的环境专项检查,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等
(93)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等
(94)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省、市、县级环境执法单位分别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必要的环境执法装备,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形成执法能力。对环境监察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轮训,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在环境应急过程中增加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处置的内容,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
2.依法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案件。
(95)依法惩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因拆除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制革等污染设施,以及因处置工业废物、回收储运废弃农膜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做好土壤污染的源头预防。妥善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民商事案件,加大对污染土壤行为的追责力度,维护食品安全、生活环境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考虑土壤污染历史成因复杂和修复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探索研究土壤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范围、因果关系以及修复标准等方面的认定规则。
牵头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三)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96)积极争取国家级科技计划,优化整合我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将山西省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研究,列入我省基础研究计划指南,组织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将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等列入我省重点研发计划指南,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技术相关领域的平台基地建设。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97)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等要素,针对我省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类别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18年完成太原市小店区、忻州市忻府区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根据试点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比选形成一批适用于我省土壤污染治理,且成本低、易推广、效果好的治理修复技术。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科协等
(98)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挥环保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适合我省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重点技术试点示范,加强省级环保技术推广应用平台建设,及时进行技术更新与转化。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99)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100)对涉及土壤修复相关产业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含有妨碍公平竞争规定的,报请制定机关废止;规范性文件含有妨碍公平竞争规定的,由制定机关废止。营造以市场为主体,政府引导、公平有序、良性发展的产业环境。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
(101)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活动。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102)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等
(103)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相关单位的技术服务能力、运营管理水平、综合信用和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开。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信息。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工商局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104)各地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要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责任单位,并逐年进行分解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2017年2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105)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方案任务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加强协调沟通、定期会商,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完善工作协调和督查机制,把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环保厅并抄送相关省直部门。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导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3.落实企业责任。
(106)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处置。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特别是驻晋中央企业、省管企业要带头落实。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等
4.严格评估考核。
(107)实行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省人民政府分年度对各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等
(108)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
(109)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视情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等
(二)推进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加强社会监督。
(110)推进信息公开。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适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公报。县级以上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点监控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2.引导公众参与。
(111)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