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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2017年01月11日 10:05来源:浙江省农业厅点击量:0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浙江省农业厅等3部门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1日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食用农产品(含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根据《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该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为依据,以“谁出具、谁担责”为原则,推进合格证管理试点建设,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和责任追溯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振食用农产品的消费信心,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2年左右的试点工作,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实现以下目标:

1.确定农业12个试点县(市、区)、林业8个试点县(市、区)、渔业7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探索不同类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标识形式,制定合格证使用办法。其他县(市、区)参照试点。

2.将合格证、追溯码等标识应用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创建的重要内容,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要率先开展合格证管理试点。

3.加强与食药部门对接,建立以合格证、追溯码、“三品一标”等标识为载体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构建食用农产品全产业链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4.加强培训、宣传,形成合格证使用、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点县(附件1)要因地制宜,制定当地《合格证使用与管理规定》,与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结合,建立并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即食用农产品上市应提供或加贴合格证,凭合格证等标识入市。试点县可选择一个行政区域、或一个特色主导产业、或选择30家以上(渔业不少于20家)规模生产主体(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合格证管理制度,规模生产主体上市产品合格证标识率要求达到80%以上。

(二)规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规定的参考样式,合格证上要有农产品名称、生产者联系方式、保障安全的方式等元素。以下证明材料视同合格证: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码、耳标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三)推动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农业、林业、渔业部门要结合追溯体系生产主体信息库,建立合格证试点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推动名录内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分批组织合格证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按照“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四)加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指导和服务。要把合格证作为对生产经营主体指导和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有机结合,对于具有合格证的监测不合格样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及时纠正不负责任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建立诚信管理档案,将合格证使用纳入信用管理内容。

(五)加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工作与市场准入的衔接。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食品药品(或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推动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追溯码、“三品一标”、森林食品等标识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必要条件。对未能开展合格证管理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加大抽检力度,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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