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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2)

2017年01月10日 14:04 来源:江苏省环保局

七、推进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环保执法

(二十三)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开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省法制办、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四)构建地方标准体系。

根据国家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相关标准修订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我省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研究。根据国家即将修订的农膜标准、农药包装标准、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加快配套开展我省相关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研究制定我省含放射性废渣清洁解控标准。(省环保厅、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局等参与)

健全相关技术规范体系。在国家已有的相关导则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我省重点行业污染地块调查和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技术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等参与)

(二十五)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及各地自行确定的特征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产粮(油)大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六)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及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安监局、林业局等参与)

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健全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参与)

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重点加强化工园区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建设。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2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土壤污染应急纳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土壤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救援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公安厅、安监局等参与)

八、加强科技研发,推动科学治土

(二十七)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

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调理剂、钝化剂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开展卫星遥感技术在土壤环境监管中的应用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污染应急处置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适应我省土壤和水文地质特点的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卫生计生委、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八)加快科研基地建设。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创新基地建设。利用省内现有科研院所和高校平台,重点扶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省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究基地。(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等参与)

(二十九)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人才资源,建立我省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库和专家库。建立高层次土壤环境管理、科研、监测、调查评估和治理与修复等专业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打造高水平的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省环保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三十)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建立适用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根据我省土壤污染特点及其区域分布,针对多环芳烃、石油烃、农药、重金属等典型污染类型的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在全省推广国家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三十一)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的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健康发展。自2017年起,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单位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的信用评级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商务厅、工商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三十二)强化政府主导。

省级环保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测网络与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整合省级现有专项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各市、县(市、区)应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加大专项整合力度,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农业资源开发局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从源头防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供销社等参与)

(三十三)促进多元融资。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或通过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进行融资。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支持具有稳定现金收益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融资。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江苏证监局、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等参与)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省人民政府定期公布各设区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省环保厅负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三十五)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南京、苏州、徐州、无锡、常州、泰州、盐城7个地区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六)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推动有关高校在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专业中加大土壤环境相关内容课程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七)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行动计划和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三十八)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各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做好本部门、本辖区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汇总省各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报告,每年1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探索建立我省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九)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等参与)

(四十)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设区市、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参与)

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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