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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1)

2017年01月10日 14:04 来源:江苏省环保局

四、加强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十二)保障受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

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工矿企业周边、城市郊区、污水灌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国家要求。(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十三)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国家要求。

(十四)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茶园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茶园、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委、林业局负责)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五)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十六)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

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十七)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全省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2017年底,制定完成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八)严格用地准入。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保厅参与)

六、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减少土壤污染存量

(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二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详查工作,把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作为重点,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动态项目库,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组织制定我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二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市、县(市、区)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国家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农委、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确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严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参与)

(二十二)定期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应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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