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重点
(一)科学编制规划。市、县、镇和有条件的村要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各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市级规划要结合全市产业结构布局和区域文化特色,科学规划乡村旅游的总体布局。县、镇、村的规划要与全市重大发展战略相适应,与城乡发展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两河开发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畜牧、体育、商贸等产业规划相衔接。规划要突出乡村文化特色,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注重原生态保护,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加强规划管理,建立和落实规划前期调研、中期论证、最终评审以及政府批准等规范和程序,未经批准的规划和项目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优化产业布局。以市场为导向,着眼于大众消费需求,兼顾入境旅游消费市场,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按照差异化发展原则,开发不同特色的大众化和中、高端乡村旅游产品,规划一批旅游小镇、高效农业庄园、精品农家乐、休闲牧场、非遗文化园等乡村旅游精品项目。加快潍河、弥河旅游业开发,培育滨水休闲、生态观光、乡村体验等旅游产品。
(三)创新发展模式。鼓励支持以农民家庭为主体,通过自主经营、联户经营等多种形式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各地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整合土地、生产工具、管理技术以及房屋等生产要素,组建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实行连片开发,规模化发展;提倡利用家庭农场等发展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工商户等,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对乡村旅游实行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接待、统一分配、统一宣传、统一培训、统一包装的管理模式。支持各地按照景区带农户、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协会+农户等模式发展乡村旅游。积极探索在县级搭建乡村旅游食品集中配送、床褥用品集中洗涤等服务平台。
(四)培育示范标杆。选定资源、业态、功能、设施等条件好的乡村旅游村(点),采取资金补贴的形式,给予重点扶持,打造全市乡村旅游示范标杆,带动面上发展。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各县市区打造2-3个乡村旅游示范村(点),带动发展一批业态好、功能齐、设施全的旅游特色村和农业旅游示范点,形成发展规模。
(五)加快南部山区生态旅游开发。南部山区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良好的特色农业和旅游业基础,为各类要素跨界融合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临朐县、昌乐县等县市要对山区特色农业资源进行旅游化改造,依托特色农业发展乡村旅游,助推特色农业高品位发展,拓展南部山区乡村旅游业发展空间,培植形成兼具特色农业生产、休闲体验、生态观光、健康养生、旅游度假以及体育旅游、教育旅游等功能的新型山区生态旅游发展模式,促进山区农民多元化增收。
(六)开发旅游特色商品。大力开发土特产品、旅游纪念品、特色食品三大系列乡村旅游商品,鼓励在游客集中区域发展旅游购物场所,大力倡导组建成立旅游商品研发包装企业,支持开展前店后厂式的游客参与体验式销售,综合运用媒体与网络开展品牌商品营销。适时组织乡村旅游商品集中展销活动。
(七)完善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加快乡村旅游游客服务中心、自驾旅游服务体系和安全救援体系建设。要利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手段,建立乡村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云平台、公共信息数据库及电子商务系统,推进乡村旅游智能化发展。鼓励休闲农庄、农家庄园、农家乐开通无线宽带网,为游客提供乡村旅游产品和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网上预订、支付、电子认证等服务。有条件的要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旅游目的地延伸、覆盖。
(八)建立旅游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的乡村旅游等级划分和星级标准规范引导体系。全面落实厨房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冲水厕所、热水淋浴、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和储藏间等基本设施,公用客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对推进乡村旅游“改厕改厨”工作达到相关行业标准的县市区,经考核验收后给予扶持奖励。
(九)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特色旅游村的道路交通建设问题,提高通往乡村旅游景区公路的技术标准和通达性;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牌体系,突出乡村旅游交通标识引导功能,增强旅游标识标牌布局密度,为游客提供直观、醒目、便捷、清晰的导识服务。加大村容镇貌环境治理力度,推进街道硬化、绿化、美化和亮化工作,全面改善旅游村(点)生态环境。加强乡村旅游区水电、通讯、网络设施改造和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加强消防、卫生、治安等综合治理和停车、厕所、住宿、餐饮、购物、娱乐、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
(十)建设旅游营销平台。把乡村旅游纳入公益宣传和对外宣传的重要内容,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网络等媒体开设乡村旅游专题栏目或频道。各县市区要深入挖掘当地乡村文化,集中打造形象鲜明,能够代表当地乡村文化特色的乡村旅游品牌,纳入全市旅游品牌形象宣传营销渠道。建立乡村旅游电子商务营销平台,扶持乡村旅游企业开展网上宣传营销、产品预订和网上服务。市、县两级旅游部门建立相应的乡村旅游网络营销平台,组织开展“寻找最美乡村”等营销活动,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等新媒体开展市场营销。着力强化乡村旅游经营业主的市场营销意识,将营销培训纳入对农户的培训内容。积极探索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市区、社区与郊区、县市区、乡村结对子等形式,建立相对稳定的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乡村农副产品进城的互动机制。鼓励旅行社等企业,参与乡村旅游运营,开拓乡村旅游市场。对乡村旅游接待游客团队贡献突出的旅行社给予扶持奖励。
(十一)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人社、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要将乡村旅游相关人才培养纳入培训计划,按照“分级、分类、分批”的原则,积极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和特色旅游村的村组干部培训工作,力争5年内,通过远程教育、送教上门、举办培训班、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提高特色旅游乡村干部、旅游业主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识和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开展市场营销的水平;提高乡村旅游从业者在经营服务、食品卫生安全、接待礼仪、餐饮和客房服务、乡土文化讲解等方面的素质和技能。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推进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扎实做好乡村旅游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色旅游村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旅游项目开发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交通部门要摸清乡村旅游道路状况,制定建设和改造计划,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特色旅游村的道路交通建设问题;规划部门要将发展特色乡村旅游纳入镇村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有序推进旅游村镇建设,引导乡村旅游健康发展;文化部门要结合文化下乡和乡村实际,组织开展反映当地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和游客喜爱的文化娱乐活动;旅游部门要做好旅游资源调查、旅游策划等工作,加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从业人员培训,要将乡村旅游产品纳入重点旅游线路积极予以宣传推介;农业部门要将乡村旅游纳入现代农业发展的整体布局,指导和扶持休闲农业、体验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的发展;环保、林业、水利、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要着力改善乡村旅游点的生态环境、水电供给、广播电视、通信等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乡村旅游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是乡村旅游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当地乡村旅游发展的需要和财政现状,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乡村旅游发展。自201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乡村旅游规划、宣传促销、整村农家乐改造提升、卫生达标奖励、教育培训以及扶持乡村旅游标杆示范村(点)发展。各县市区要配套相应的政策,加强政府资金支持。县一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市级补贴资金的70%、镇一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县级补贴资金的40%,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扶持乡村旅游示范标杆村(点)的发展。积极争取省“两区”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乡村旅游系列规划编制和乡村旅游设施建设。
(三)加大金融支持。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研究推出适应乡村旅游发展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经营业户,合理增加授信并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凡是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进一步拓宽乡村旅游业融资的抵(质)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机构因地制宜,开展房产、土地、林木、养殖物等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在农家乐集聚地区优先布设ATM机,为符合条件的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提供POS消费终端等电子化结算方式。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乡村旅游业,鼓励发展面向乡村旅游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支持发展前景好、管理运营规范的乡村旅游企业到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融资。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乡村旅游的保险产品,积极发展食品卫生安全、人身意外伤害等险种,为乡村旅游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四)加大用地支持。完善乡村旅游用地用海政策。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作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各县市区在安排乡村旅游发展用地时,要充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利用国有、集体林地、水面、山头兴办旅游项目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使用权或经营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鼓励利用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流转出来的农村土地开展乡村旅游规模经营。鼓励支持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理节余出来的土地用于发展乡村旅游。
本意见自2015年4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