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强我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2016-2017)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自治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4〕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2016-2017)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林、牧、渔示范区以及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区等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奖补、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2018年,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六条财政厅负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组织政策评估;农业厅负责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示范区建设进行管理、组织验收、监督检查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各市县财政、农业等部门参照自治区做法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各农业示范区负责承担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职责;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
第七条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适用于对自治区级、县级和乡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奖励。
自治区级、县级和乡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标准、认定(含晋级)程序﹑认定(含晋级)标准以及认定(含晋级)办法等,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组织相关农口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由自治区直接下达到经自治区认定的农业示范区所在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农业示范区建设实际所需在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九条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分配方式。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组织的验收评定情况进行分类奖励。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由县(市、区)统筹用于获得奖励的农业示范区或其他农业示范区的建设,其中用于获得奖励的农业示范区的建设资金应占60%以上。
第十条奖励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重点向核心片区建设和新型经营主体倾斜,突出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拓展农业功能、传承农耕文化,发展休闲农业等新型业态。
(二)支持示范区的经营主体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治理方式,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资源保护体系等。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重点用于支持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区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装备,集成熟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为拓展农业功能、传承农耕文化,发展休闲农业等新型业态而开展的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等与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