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分为首次认定奖励资金和晋级奖励资金。
(一)首次认定奖励资金。
对认定为3星、4星和5星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自治区按300万元/个、400万元/个和5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认定为县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的,自治区按100万元/个标准进行奖励。
对认定为乡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的,自治区按30万元/个标准进行奖励。
自治区每年补助每类示范区的个数不超过桂政办发〔2015〕127号文件规定的建设任务个数。对在同一地点且由同一实施主体建设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只能享受一次首次认定奖励资金。
(二)晋级奖励资金。
按照晋级级差进行补助,即根据晋级后认定级次示范区建设补助标准扣减晋级前首次认定的奖励进行补助。晋级奖励资金下达方式与本办法第九条相同。
第十四条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原则上实行“当年考评认定、当年奖励”的方式安排资金。每年9月底前,农业厅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向财政厅提出预算安排建议。预算年度开始后,农业厅根据农业示范区建设考评认定情况原则上于5月底前向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厅在收到农业厅资金分配方案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下达到市县。如农业厅未能在9月底前提出本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的,财政厅在次年再下达当年度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市县应在收到自治区下达的奖励资金文件15日内,将自治区奖励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将奖励资金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实行绩效考核。农业厅在向财政厅申请安排下一年度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并在年度结束后,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送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农业厅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
市县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等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确保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到期后,农业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执行期限内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程序及分配方式、资金分配结果、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农业厅应加强对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和日常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奖励资金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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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认定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并明确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分为首次认定奖励资金和晋级奖励资金。对认定为3星、4星和5星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自治区按300万元/个、400万元/个和5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县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的,自治区按100万元/个标准进行奖励;对认定为乡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的,自治区按30万元/个标准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