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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咸宁《关于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6年11月17日 08:55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日前,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在对农村住宅的规划审批、用地规模、技术指导、建筑风格、质量监管、登记发证等方面,我市提出新的要求。

2016咸宁《关于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中规定,村民建房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和不符合规划的,村民建房不予审批。我市农村建房审批实施“一表制”,即将宅基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发证管理纳入一套表格,实行“统一受理、部门联审、限时审批”,简化办理手续,方便群众办事。

我市倡导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村民建房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再另外选址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制。

为了确保村民建房质量,相关部门会对其进行技术指导,组织技术人员为各地建房村民免费提供标准图集和技术服务。

对于农房建设风格,我市倡导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编印当地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并免费推广使用,引导农村建筑风格具有当地文化特色。我市大力推广“荆楚派”和鄂南民居建筑风格。

《意见》中提到,农村住宅建设达一定规模(三层及三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该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建房资质要求。

我市将在2017年全面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建房要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在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上,我市计划在明年上一个新台阶。到2017年6月,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达到“六有”,即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施工管理、有监管验收、有控违措施。到2017年底,各县(市、区)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明确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确保全市农村住宅建设纳入规划管理、农村违章建筑得到有效控制,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走上常态化、规划化、法制化轨道。

附:意见全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咸政办发〔2016〕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解决当前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满足村民合法合理的建房需求,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美丽乡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群众房屋质量为根本,以统筹城乡发展、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为出发点,着力解决农村建房突出问题,建立完善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引导农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促进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有序建设。各地要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禁止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建房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和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对村民建房进行审批。

2.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村民依法有序建设住宅。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民约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3.节约集约,适度集中。倡导节约集约用地,引导、鼓励村民建房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再另外选址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制。

4.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大力推广“荆楚派”和鄂南民居建筑风格,结合实际编印本地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并免费推广使用,引导农村逐步形成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建筑风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选择相对统一的风格造型,确保区域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开发区规划区、建制镇镇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开发区规划区、建制镇镇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个人住宅建设按照各自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四)目标任务。

到2016年底,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和相关制度全部落实到位,农村建房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全面启动;到2017年6月,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达到“六有”(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施工管理、有监管验收、有控违措施)要求;到2017年底,各县(市、区)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明确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确保全市农村住宅建设纳入规划管理、农村违章建筑得到有效控制,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达到规划科学合理、用地集约节约、房屋整齐美观、村庄功能配套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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