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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北咸宁市农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新政策

2016年11月17日 08:55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

二、工作重点

(一)完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咸编发〔2016〕12号),建立健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编制、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开展的需要。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二)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编制审批。

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树立符合农村实际和建设决策先行的乡村规划理念,建立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的乡村规划编制机制。创新乡村规划内容,坚持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先行,在此基础上加快村庄规划编制进度。村庄规划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主,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可以只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最基本内容是农房四至、层数等,有条件的村庄可制定农房安全、风貌等规定),一些条件不具备的村庄只以文字规定农房建设管理要求的,经批准后也可以作为村庄规划。一般村庄在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基础上,还应提出村庄整治项目。美丽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应在上述基础上,依据实际需求增加相应内容。严格乡村规划审批制度,乡村规划由县(市、区)审批,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三)严格规范农村建房审批管理。

严格实行农村居民建房许可制度。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加强村庄建设用地管理,建立农村建房管理秩序。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优化审批程序,实施农村建房审批“一表制”,将宅基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发证管理纳入一套表格,实行“统一受理、部门联审、限时审批”,简化办理手续,方便群众办事。重点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城乡结合部、交通沿线以及相关保护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格执行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重点审查新建农房风貌。创新县、镇(乡)两级规划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一步强化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鼓励各县(市、区)探索推动条件成熟的地方将农村住宅建设的审批权依法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对地基基础、房屋结构进行质量安全进行指导与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建房资质要求,农村住宅建设达一定规模以上(三层及三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当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房设计和建造技能,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意识。

(五)做好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

开展农村住宅全面清理,在进行摸底登记的基础上,对已建农村住宅,符合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给予确权发证;对违法违规建房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对私自买卖土地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在2017年全面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建房应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六)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住宅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城建监察工作网络,将违法建设综合执法巡查延伸至乡镇及村庄,加强日常巡查。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建立违法建设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违建管理的积极性。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建设进行整治,力求早发现、早查处;重点关注和治理城郊村、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周围、公路铁路两侧、旅游景区景点周边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控制增量,减少存量。

(七)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房的指导和服务,组织技术人员为各地农村居民建房免费提供标准图集和技术服务,确保农村居民建房的质量和水平。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居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房屋质量安全意识,避免建房安全事故发生。逐步推进农村建房信息化管理,乡村规划和建房审批程序网上公开,加强全域规划大数据系统建设,构建“全覆盖、权属清、操作易、管理严”的数字化管理体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主体。各地要把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需要出发,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研究部署,加大支持力度,将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和乡村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按照标准图集建设的农户给予适当奖励。县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工作职责,住建局负责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编办负责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机构人员编制设置指导督办工作;国土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住宅全面清理、确权发证和打击私自买卖土地等工作;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费;规划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农村建房科学选址、山体水体红线划定、农村住宅风貌管控工作;城管局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危房鉴定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各项工作,负责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组织规建管办和国土所联合踏勘、联合审批、联合放样、联合验收,负责查违控违工作,大力宣传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村民改变建房陋习,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杜绝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国土所具体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申报受理、监管、指导、服务、查违等工作,并将初审结果报乡镇(街道)和县住建局、国土局审批。村委会要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发现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

(三)强化督办检查。市政府将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内容,按照年度目标任务逐步推进相关工作。市政府建立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住建委、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办指导和绩效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对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对工作落后的通报批评,确保全市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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