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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 (试行)

2016年11月14日 09:28来源:平潭县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日前,为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创新平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我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潭实际,制定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对房票安置的方法、途径、对象、面积、产权、费用结算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前言

为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创新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简称《指导意见》)和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制定的《补偿方案》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将安置面积转换为房票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凭房票在原意向安置小区完成“保底”安置后,剩下面积在服从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到全区各个安置小区选择安置房、配套店面、停车位或购置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以民为本、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广泛征求被征收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级各部门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房票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

第三条 实施单位

按照“属地负责安置”的原则,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作为房票安置的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票安置工作,被征收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区直相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安置房建设管理单位、征收服务公司等与回迁安置工作相关的单位应积极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流程

第四条 机构组建

区管委会成立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区回迁安置协调指导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制定政策、业务指导、跟踪督查工作。各片区项目指挥部成立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完成房票安置工作。

第五条 信息核对

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在房票安置之前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征收服务公司等单位,对安置在本辖区范围内安置小区的被征收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汇总,形成回迁安置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初步结算

房票安置实施机构根据经核实的被征收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简称《补偿协议书》)相关信息,组织征收服务公司进行初步结算,制作《初步结算清单》。

第七条 面积测量

安置房、配套店面、停车位的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量,将测量结果提供给房票安置实施机构。

第八条 安置小区价格评估

安置房、配套店面、停车位的评估价,由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房产评估规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安置房单价及安置小区配套店面、停车位定价的参考。

第九条 房源汇总

房票安置实施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安置房建设管理单位,汇总本片区范围内安置小区(含安置房房源、户型、配套店面和停车位等)详细资料,制作《安置房户型图册》及各种平面图。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汇总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楼盘的房源信息及相关工作。

第十条 信息公布

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在开展房票安置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及被征收人公布房票安置工作所涉及的相关信息:

(一)《房票安置办法》及相关程序;

(二)选房顺序号名单;

(三)安置房房源户型图;

(四)安置小区配套店面、停车位相关信息;

(五)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楼盘名单、位置、户型、价格等信息;

(六)参与房票安置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信息;

(七)被征收人参加房票安置应携带材料及注意事项;

(八)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十一条 房票领取

(一)已领取选房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房票领取。被征收人凭身份证、《补偿协议书》、选房顺序号,在房票安置实施机构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房票。

(二)新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房票领取。被征收人凭征收单位规定的相关手续直接领取房票进行安置。

第三章 房票使用规则

第十二条选房顺序号应用规则

(一)被征收人在原意向安置小区安置的。按原已领取的选房顺序号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安置。(二)被征收人跨区安置的。待跨入的安置小区的原意向被征收人全部选房结束后方可选房。跨入同一安置小区的被征收人,以抽签方式决定选房顺序。

第十三条 原意向安置小区安置规则

被征收人在原意向安置小区实行“保底”安置,“保底”安置应与原意向安置小区可提供的户型面积相对应,安置面积应达总面积的50%以上,剩余部分方可选择跨区安置,也可选择安置小区配套店面、停车位和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

第十四条 跨区安置规则

(一)选择跨区安置的,以跨入的安置小区提供的现房房源为限,安置完为止。

(二)跨区安置面积调节系数为:被征收人从其他安置小区跨入竹园安置小区的,按1:0.8安置;从竹园安置小区跨入其他安置小区的,按记载在竹园安置小区安置的面积安置。除竹园安置小区外,其他安置小区之间相互跨区安置的,按1:1安置。

(三)选择跨区安置的,只能选择所跨入安置小区的现房,不得选择期房。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配套店面、停车位和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安置规则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之后剩余面积折算成房票金额,可与安置小区配套店面、停车位和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对抵结算。一个选房顺序号原则上只能兑换一间安置小区配套店面和一个停车位,按兑换时间顺序换完即止。

第十六条 放弃安置处理规则

被征收人放弃安置的,按《指导意见》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执行,不得按安置小区的房屋评估价兑换现金。

第十七条 上靠、扩购规则

以《补偿协议书》为单位,每户(宗)只允许上靠、扩购一次。安置面积(含选房后剩余面积)在30㎡以上的,因安置房户型等原因导致与安置面积不匹配的,最多允许上靠10㎡,如需继续扩购的,允许扩购至可提供房源最接近户型。

第十八条 使用期限

按房票安置实施机构每批次正式选房截止日期,房票使用有效期6个月。超过6个月期限,房票作废,取消被征收人所有优惠待遇,由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另行调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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