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选房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组织预选
在正式回迁安置前,由房票安置实施机构组织预选。预选安置房房源面积(期房面积以规划设计图作为参考)、套数原则上按1:1.2比例提供,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预选只选户型,不选择安置房具体楼层位置。预选顺序按先“保底”后跨区再配套店面、停车位和参与房票安置商品房。原则上按先选“大户型、大面积”后选“小户型、小面积”的顺序进行,安置结算时按先产权调换后照顾购买顺序进行。在预选期间出现房源供需矛盾时,房票安置实施机构要及时进行指导和调整,直至房源供需矛盾解决为止,并汇总制作预选材料。
第二十条 正式选房
房票安置实施机构根据预选结果,结合可供房源实际情况,组织正式选房。正式选房只选现房,不选期房,期房正式选房日期以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公告或通知为准。被征收人持房票、预选确认单、《初步结算清单》等相关选房材料,参加正式选房。正式选房是对预选户型和楼层位置进行确认,原则上不得更改预选结果。选房结束后,被征收人应当场办理财务结算、签订安置协议、结清款项、办理交房手续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限期办理产权登记。第五章综合结算
第二十一条 房票结算
(一)全部选择安置小区安置的(含上靠及扩购):被征收人应缴纳金额=应交补差价+照顾购买总价+上靠及扩购总价-《补偿协议书》中待结算款项金额;
(二)部分选择安置小区安置,部分放弃安置的:1、选择安置房部分被征收人应缴纳金额=安置部分应交补差价+安置部分照顾购买总价-《补偿协议书》中待结算款项金额;2、放弃安置部分被征收人可领回的款项,按《指导意见》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执行;3、上述两项可对抵结算。
(三)部分选择安置小区安置,部分选择安置小区配套店面、停车位和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的:1、被征收人按《初步结算清单》全额缴纳初步结算款目;2、用于购置安置小区配套店面、停车位和参与房票安置商品房房票金额=(安置总面积-已选择安置房总面积)×意向安置小区评估单价。
(四)选择部分现房部分期房安置的,仅对现房部分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临时过渡费结算
以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公告或通告规定的正式选房截止日起,按原《指导意见》规定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再发放6个月作为奖励。选择部分现房部分期房安置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应扣除现房部分面积。
第六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优惠待遇
选择安置小区安置且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并完成选房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上靠面积优惠购买。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小区安置的,以《补偿协议书》为单位,按《指导意见》的规定每户(宗)上靠面积在10㎡以内的部分,以3500元/㎡优惠价购买;
(二)扩购优惠。以《补偿协议书》为单位,属于“单户(宗)单套”扩购的,10㎡以上扩购部分按市场价8折优惠;属于“单户(宗)2套及以上”扩购的,10㎡以上扩购部分按市场价9.5折优惠;
(三)契税返还补贴。选择安置小区安置的被征收人,可持缴纳契税的税收完税凭证,向区财政部门递交契税补贴申请,经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审核后,由区财政给予100%返还补贴;
(四)“零头”部分合并安置。被征收人选房后剩余面积在30㎡以下(含30㎡)的“零头”部分,允许被征收人之间以资格转让的方式,一次性合并安置;
(五)信贷政策优惠。由商业银行提供优惠的信贷产品,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七章 制约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未按要求配合安置的处理方式
被征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另行调配安置,自当批次正式选房截止日起停止发放临时过渡费: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房票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预选的或预选后不配合房票安置实施机构户型调整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正选的;
(四)在选房当日未按规定签订《安置协议书》的;
(五)在选房当日未按规定签订《财务结算表》的;
(六)在规定时限内未结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的;
(七)拥有过渡房不签订《过渡房清退承诺书》,或者不按约定期限拆除自建的过渡房的;
(八)其他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房票安置实施机构要求配合完成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正式选房延误的处理方式
被征收人正式选房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日选房,按延误选房处理:
(一)未按要求提供正式选房应提交相关材料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选房现场进行选房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部选完安置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预选结果不认可的。上述延误选房对象均安排在当批次最后一日选房。若当批次出现多位延误选房的被征收人,则采用抽签方式决定选房顺序,不按时参加抽签的取消选房资格,由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另行调配安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适用对象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成立以来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的房屋。
(二)经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的可依照或参照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形
本安置办法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房票安置实施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意见,经平潭县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初审,报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平潭县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