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旧城区)改造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六安市政府重点工程征迁计划安排,老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旧城区)改造二期项目建设即将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由金安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六政〔2015〕43号)、《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六政办〔2016〕5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老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旧城区)改造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与原则
目的:旧城区改建。
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新河西路,南至老博物馆项目(一期)征收红线,西至淠望路,北至皋城东路(具体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 40天。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
四、征收补偿安置的方式
(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购房券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江苏三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在六政[2015]43号文件规定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基础上,再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再另行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含单位、企业,下同),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给予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给予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逾期未搬迁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由江苏三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补交的差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房源用于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照《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中房屋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的规定,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的比例,评估计算出就地拟建安置房价格(拟建安置房及被征收房屋均价见评估报告)。安置房总价款扣除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价,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购房券实行实名制,不得用于兑换现金。
被征收人取得购房券后,可凭购房券购买六安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和开发企业自愿提供的商品房,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与购房券记载金额等值或者超出的,由被征收人与售房人进行结算;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可由售房人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
被征收人可在市级购房券交易平台(建设大厦一楼)或市房产局官网(www.lafdc.gov.cn)查询销售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房号等信息。
(五)被征收住宅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53平方米计算安置房面积,比照就近或就地建设的安置房评估计算出安置房总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5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征收人按2300元/㎡进行扣减,再扣减征收面积的结构差价后,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被征收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按照前条规定进行结算。
因分户造成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条的优惠政策。
(六)被征收全部住宅房屋面积小于50㎡的无房户和特困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最小户型(50㎡左右)安置。为照顾特困群体,由被征收人申请,经征收人同意后,被征收面积与安置面积1:1部分可比照2001年度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2340元/㎡结算(分户不享受)。
(七)对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50㎡的特困户,无力购买接近户型安置房的,征收人可采取公私产权共有方式进行安置,或者在对原征收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后,对符合入住公租房条件的,安排入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分户不享受)。
(八)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等级、用途等依据有效证件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
(九)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经营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务院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结合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十)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