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征收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
(一)过渡方式
本项目一律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
(二)过渡期限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为6个月。征收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住宅房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全部住宅房面积不足50㎡,可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
自行过渡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实际过渡期满后,征收人另外支付安置后4个月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征收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4、过渡期自交房之日起计算。
5、搬迁费、过渡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各项搬迁补助费按《金安区2016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金政办〔2016〕17号)执行。
六、签约奖励
(一)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付给签约奖:
1、从第1-15天即从2016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100元/㎡。
2、从第16-30天即从2016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26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70元/㎡。
3、从第31-40天即从2016年11月27日至2016年12月6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提前一天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1.5元/㎡。
(二)补偿协议约定交房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20元/㎡标准付给履约奖。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安置房房源公布上墙。
七、其他优惠措施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购房券安置的并符合《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六政办〔2016〕5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给予相应补助和奖励。
八、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和奖励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签约奖(提前搬迁奖)、履约奖。如被征收人愿以此几项费用比除房屋差价的,可按几项费用总额的8%享受优惠,其他补偿费比除房屋差价。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人在本市主要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户应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款清后领钥匙。逾期不付款,按自动放弃所选安置房处理。
(三)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征收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附属物补偿补助费及奖励费用,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
九、其他
(一)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如不签约交房的,不得再选择购房劵安置方式,不再享受货币补偿的30%奖励及相关优惠措施,不再享受签履约奖。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将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双向评估找差价的结算方式办理。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金安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凭报停手续与征收人结算。
(五)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如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征收红线范围内如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政策执行。
(八)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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