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自2013年家庭农场首次写入中央1号文件,临沂市广大农民群众就展现出极大的创建热情。截至2015年年底,全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达2816家,经营土地总面积23.54万亩;家庭农场劳动力总数1.9万个;产业分布上,从事种植业的家庭农场2200余家,畜牧业108家,渔业17家,种养结合类126家,其他经营类327家。
根据临沂市农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各县区择优推荐基础上,经过严格评审和筛选,确定临沂市兰山区康之源种植家庭农场等94家农场为2015年度首批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
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办等八部门《关于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活动,推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本市范围内符合《临沂市家庭农场认定暂行标准》,并按照《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
本办法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满足主体职业技能化、规模稳定适度化、管理科学规范化、生产集约标准化、品牌营销市场化、效益突出综合化的要求。
第三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公平、择优认定”原则。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全市每年认定50家,并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直农口、财政等部门参与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
第二章 申报标准
第五条 参加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必须是注册时间1年以上、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的农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职业技能化。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农户家庭成员是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能超过家庭劳动力数量),农场内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农场主及从业人员具备初中或相当于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参加过农业、科技等部门组织的农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或农民学历教育,并取得相关证书 。
(二)规模稳定适度化。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种植类: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100亩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干果150亩以上、水果80亩以上;从事茶叶种植为主的,经营面积8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大田50亩以上、保护地栽培20亩以上;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中药材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50以上;从事苗木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200亩以上。
畜牧养殖类:占地面积5亩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野猪、香猪年出栏300头以上,年肉牛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年羊出栏300只以上,年肉兔、獭兔出栏4000只以上,毛兔存栏500只以上,狐狸、貉子、貂等特种经济动物存栏1000只以上,鹿存栏1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或肉鸭20000羽以上、鹅2000只以上,蛋鸡存栏4000只以上,鸽子存栏5000只以上。
渔业类:经营池塘养殖面积5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水库养殖面积500亩以上;休闲渔业池塘50亩以上,水库200亩以上。
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收入30万元以上。
(三)管理科学规范化。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规范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到位。建立生产日志,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档案完整,尤其是主要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种子等)建立详细的进出、使用台帐。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建立基本的会计核算制度,有较为完整和规范的财务收支记录,能够真实反映农场财务经济状况。
(四)生产集约标准化。农场经营者具有一定的资本投入能力、农业技能、管理水平,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引进推广良种良法。农场生产设施设备及配套齐全,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农产品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有条件的建立农场生产标准,标准化覆盖率达80%以上。开展生产基地“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
(五)品牌营销市场化。农场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同超市、社区、配送中心、农民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有着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农场注重品牌培育,通过申请或转让,拥有注册商标使用权,统一品牌销售占销售总量一半以上。
(六)效益突出综合化。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较高,农场年收入30万元以上,成员人均纯收入高出当地(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注重生态效益,实行清洁生产,符合循环农业、生态农业要求;注重社会效益,对周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起到显著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不予认定的情形。原有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生产基地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成立的“家庭农场”不予认定。
第七条 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农场情况介绍及年度总结;
(三)农场工商登记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
(四)农场管理制度,包括生产标准、生产日志档案及财务收支记录;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经营土地、林地、水域的证明及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证明材料;
(六)农场内固定从业的家庭人员户口本、身份证;
(七)农场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及参加培训等证明材料;
(八)注册商标、产品认证、奖励及荣誉等相关证明。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八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由家庭农场根据规定要求,自愿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县区农业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按市下达的申报计划数择优推荐。初审通过后,统一报市农委参评,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评审认定。市农委受理后,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定小组,对县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到现场核查,提出评审意见,按择优原则确定入选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