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档案,对其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由示范性家庭农场所在地的县区农业部门对照市定标准每年复查一次,并向市农委提交复查报告。在年审时达不到标准的,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年审复查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和申报及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实,取消其“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破产或停止实质性生产活动或被兼并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年审复查的;
(三)其他不符合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
第十一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实,取消其“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处理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附表:《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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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农
场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
农场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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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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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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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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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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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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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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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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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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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 养殖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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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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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一标”产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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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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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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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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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支出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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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净利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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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人均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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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民合作社、其他企业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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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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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度 /技术资格 |
内部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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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