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经管〔2016〕137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进一步提升福建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南》,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6月29日
福建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南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进一步提升我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特制定本指南。
一、健全组织机构
1.依法注册登记。申请设立农民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应为农民合作社,且成员应在3个以上。农民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
2.完善组织机构。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农民合作社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和要求规范选聘经理,并明确经理工作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具备相关设施。农民合作社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为成员提供服务的设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可与其成员使用同一办公场所。农民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上墙。
二、严格制度章程
4.完善章程。章程要符合合作社发展特点和要求,并随着合作社的发展不断修改完善,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严格执行。
5.健全制度。建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明确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健全决策议事规则,完善成员、生产经营、档案等管理制度。
6.落实年度报告制度。农民合作社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纳入各级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三、完善民主管理
7.实行民主决策。农民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项。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的2/3以上,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不能超过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1/2以上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2/3以上的表决权数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必须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8.推进社务公开。建立社务公开制度,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农民合作社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四、加强内部管理
9.明晰产权关系。农民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领办农民合作社的,应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理清同一领办人名下的农民合作社与其他经营实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明晰合作社与其领办人家庭成员组建的其他经营实体之间的资产权属关系。
10.规范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合作社要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会计报表要按要求及时报送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农民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11.建立成员账户。农民合作社必须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必须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并记入成员账户。
12.加强档案管理。农民合作社必须建立符合自身产业特点、行业要求的基础台账,包括成立登记、年度计划、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纪要)以及产品加工、收购、购销服务合同等文书档案,会计凭证、账簿、成员盈余分配等会计档案以及其他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