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区、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第六条所属行政区域在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和省督查发现的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市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
(二)县(市、区)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三)乡镇(街道)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四)社区、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第七条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发生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八条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形式如下:
(一)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
1.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二)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4.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责任追究形式,由各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四)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追责,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涉及组织调整和处理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组织部门研究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新闻:
据介绍,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今年1至7月,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辽宁省发生秸秆焚烧火点数量为344个,其中禁烧区内火点104个。秸秆禁烧是秋冬大气污染防控重点工作。
根据《规定》,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追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其中,地方政府、社区和村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人员、社区及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