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0月8日起,上海将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设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为上海不动产登记机构,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受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具体办理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事务工作。
10月8日,上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上海各区县现有的房地产交易大厅调整为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
今年6月12日,上海奉贤区率先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截至9月27日,奉贤区共颁发7380本不动产权证书和11166本不动产登记证明。
相关政府文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明晰产权、有效保护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建立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机构、簿册、程序、信息平台管理、信息查询共享及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升不动产登记公示力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本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贯彻实施《条例》工作。
二、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
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推进实施统一登记。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下设市不动产登记局,作为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市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林业、海洋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责、齐心协力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区县政府要健全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职责和相关事务机构,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三、组建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
按照“编随事转、人随事走”的原则,整合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能的事业单位,组建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受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办理具体登记事务。
各区县参照市级层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不动产登记有关管理工作;整合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能的事业单位,组建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受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办理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
四、完善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政策体系
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林业、海洋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完善与《条例》相适应的地方法规政策体系。由市不动产登记局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