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按照国家规定的数据库标准和建库技术规程,对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海域登记数据进行整合。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要与国土资源部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以及本市房屋交易、土地、林地、农村土地、海洋审批等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并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的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相关业务办理、数据交互的安全便捷。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加强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管理,通过程序设计和技术管控,确保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规范统一。要按照保密制度,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护,避免发生信息泄露和危害数据安全的责任事故。
六、制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办法
在国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相关规定出台前,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参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待国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规定出台后,由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制定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办法。
七、设置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
按照“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原则,市、区县现有房地产登记处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各级登记办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根据各类不动产登记的需求,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受理窗口、硬件设备等资源,确保工作平稳开展。
八、调整不动产登记收费办法
由市财政部门、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本市不动产登记收费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在国家相关收费办法出台前,收费标准维持现
状不变,原有各登记收费主体统一调整为市不动产登记局。
九、移交不动产登记资料
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林业、海洋部门制定资料移交方案,明确原来保存在各相关部门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图、表、卡、册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移交、整理、保存的方式及时间等要求,指派专人落实,确保不动产登记资料及时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
十、明确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职责分工
由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制定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相关政策,针对不同类型的权属纠纷,探索采取部门协商、机构仲裁、司法裁决等多种方式开展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不动产申请登记前产生的权属纠纷,由不动产审批、交易部门负责调处;不动产申请登记后产生的权属纠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调处。
十一、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衔接
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各类不动产登记继续按照现有工作模式办理,继续发放旧版各类证书;统一登记实施后,按照新的工作模式办理登记,并颁发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原来各部门已经依法发放的各类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做好新旧证书的衔接。
十二、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
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关联性强,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工作中要加强配合,互相兼顾、统筹协调,确保业务衔接顺畅、信息互通共享。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在对外服务上,工作环节与办理时限要基本保持不变,受理窗口继续按照当前的模式,在同一受理大厅统一设置,确保便民利民。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配合《条例》实施,加强宣传舆论引导,通过电视、网络、广播、移动终端等媒介,及时向全市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