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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开化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 二

2016年09月22日 09:23 来源:开化县政府办

关于印发开化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开政办发〔2016〕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以及省委《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15〕14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结合开化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开化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耕地资源保护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创新耕地保护机制,提高政策精准性、指向性和有效性,实现稳粮提效增收,增强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能力,再创“两美浙江”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新优势,共建“诗画山水、国家公园、幸福开化”。 

二、工作目标 

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文件要求,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切实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层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使开化县耕地和基本农田能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并遵循以下原则: 

1.绩效导向。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使耕地成为城乡统筹发展和田园城镇建设的生态屏障之一。 

2.规范有序。因地制宜,综合考虑耕地保护的影响因素,制定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方案,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 

3.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是落实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主体单位,省级财政给予以奖代补补助资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耕地面积、质量状况,统筹政府财力,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标准,重点补偿永久基本农田。乡镇人民政府(含芹阳办事处,下同)是落实耕地保护措施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的落实。 

4.公众参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应充分征求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 

四、工作内容 

根据浙土资发〔2016〕5号文件精神,在全县建立新一轮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每年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用于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简称“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下同)。其中,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照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农业粮食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政办发〔2015〕134号)文件执行,不再另行规定;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按以下执行。 

1.补偿范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补偿要求的耕地,耕地面积数据以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其中,永久基本农田及其示范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权属为国有的耕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良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2.补偿对象。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对象是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3.补偿标准。结合开化县实际,统筹地方财力和资金,按照有差异的、重点向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倾斜的原则,确定我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为:永久基本农田(含示范区)60元/亩?年、其它一般耕地 30 元/亩?年。 

县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4.补偿要求。耕地保护补偿工作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违法用地管控相挂钩。对未按照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严重污染、破坏耕地,以及未按要求核实补偿面积等出现虚报、瞒报骗取补偿资金的乡镇、村,给予扣减、暂缓或取消补助当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方可申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①积极开展耕地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实现耕地保护目标;②依法履行耕地保护权利与义务,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③按照规定县、乡镇、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 

(2)与违法用地管控挂钩。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分配,与所在村发生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相挂钩。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根据上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和当年巡查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确定,上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在次年度5月底前自行整改到位的和巡查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在当年12月底前自行整改到位的除外(2015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2016年度巡查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整改时间截止2016年12月底)。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系数为1;发生违法违规占用耕地1宗的且在规定时间没有整改到位的村,分配系数为0,不予以补偿。 

乡镇对新增违法建筑管控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辖区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或新增单体违法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未依法依规有效处置,取消该乡镇 “无违建”命名,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责。 

5.资金筹措。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以奖代补资金及工作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按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条件确定;工作管理经费20万元/年,主要用于国土部门的年度变更调查、面积核定、资料制作、信息化建设、耕地保护宣传、监督检查以及会议培训等费用。筹集渠道除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外,包括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等。 

五、资金申报与发放 

1.村级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按时组织力量对各村耕地保护补偿面积开展调查、核定工作,如实填写《开化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审批表》(村级),写明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示范区范围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面积,注明不享受补助面积、新增补助面积,制定初步发放方案,经村委会审核签字确认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审批表》和初步发放方案进行审核,填写《开化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审批表》(乡镇),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在乡镇和村级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群众有异议或意见的,要进行复核。各乡镇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杜绝群众信访或者出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实行数据的可追溯管理。 

3.县级复核。县国土资源局结合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及日常巡查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乡镇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情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发放方案进行审核,按补偿标准确定耕地保护补偿分配方案,并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县财政局。 

4.资金发放。县财政局根据复核确定的耕地保护补偿分配方案,会同国土资源局联合行文。县财政局拨付资金至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各村。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专款专用。 

六、资金的管理使用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使用并公示。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耕地保护补偿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时间紧,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为组长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乡镇、村分别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制度,负责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具体事务,明确部门工作分工,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及时解决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2.健全各项制度。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应当在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农民信箱、乡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7天。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同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档案、耕地保护责任书、耕地保护公约、耕地定期巡查制度、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等耕地保护规章制度。建立公告公示制度。 

3.做好资金保障。县财政局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截留,不挤占挪用。中央分成、省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农业开发资金和其他按规定用于耕地保护补偿的涉农、涉土资金、县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国有土地使用税、垦造耕地异地调剂资金提取的一定比例等应适当纳入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4.强化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数据库,包括耕地现状、规划信息在内的土地利用数据库,进一步细化耕地信息,建立耕地保护数据库及耕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反映耕地规划和利用变化情况,实现耕地保护基础信息与日常更新管理计算机化、网络化、公开化,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2016年9月20日起实施。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0日

转自:http://www.kaihua.gov.cn/khxxgk/xffbgs/zcwj/qtzcwj/201609/t20160919_6140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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