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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最新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二

2016年09月20日 14:23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十一)促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协会发展。继续推行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两组一会”(行政指导组、技术服务组、产业协会)工作机制,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4〕65号)精神,加强协会内部管理,拓宽协会工作职能,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协会有偿服务制度,启动开展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产品推介、信用评估、人员培训等职能转移到产业协会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和实施办法。推广放大优质水稻、蔬菜等产业联合体经验做法,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牵头组织农业科研院所、推广机构、农机作业公司、专业大户等成立多产业、多类型的产业联盟(产业联合体),支持联盟成员通过信贷担保、融资拆借、产业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品牌培育、产品营销等,实现一体化生产经营。到2020年,全区产业联盟发展到20家,实现“1+4”特色产业全覆盖。(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十二)完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方式,构建农户、合作社、企业之间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让农民分享更多产业链增值收益。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支持龙头企业通过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方式,帮助订单农户建设标准化种养基地,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开展农资采购、农机作业、生产技术、疫病防治、市场信息等服务。强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鼓励从事一二三产业融合的龙头企业、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土地农户,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修订完善《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将吸收农民工就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带动农户规模和效果等情况作为监测认定的重要指标。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将企农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情况作为财政项目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宁夏银监局、宁夏保监局等负责)

(十三)积极发展股份合作。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6年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区每1个县(市、区)选择1个—2个村开展集体资产权能改革试点,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依托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和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扩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试点范围,力争5年内实现全区县(市、区)及重点乡(镇)全覆盖,为农户产权交易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试点,推进形成“保底股金+按股分红+打工收入”的农民增收新模式。(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负责)

(十四)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加强对工商资本租用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工商资本租用农地上限控制制度,灌区各县(市、区)租用农地上限控制在5000亩以内,山区9县(区)租用农地上限控制在10000亩以内;工商资本租用农地面积占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应控制在20%以内,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5〕44号)精神,健全工商资本租用农地审查审核制度和风险保障金制度,工商资本租用农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当年流转费全兑现,并按下一年度土地流转租金的10%—30%给村集体缴纳风险保证金。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一次性流转1000亩以内的,由乡(镇)备案;超过1000亩的,由所在乡(镇)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宁夏银监局等负责)

四、完善多渠道的农村产业融合服务,着力构建现代农业支撑保障体系

(十五)改善农业农村基础条件。整合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扬黄灌区节水改造、灌区续建配套、农业综合开发等重点项目,突出高标准农田建设、银北地区盐碱地改良,集中力量开展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土壤改良、机耕道路等建设。每年开展秸秆还田深翻和深松整地115万亩,创建粮油高产示范100万亩。到2020年,全区改造中低产田150万亩,治理盐碱地15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万亩以上,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面积达到900万亩左右。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实施城乡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村庄绿化工程,高标准建设20个美丽小镇和100个美丽乡村,完成22个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统筹规划,逐步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完善休闲农业乡村道路、供电、供水、停车场、观景台、游客接待中心等配套设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十六)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围绕重点产业、重点区域,每年启动实施10个重大专项,示范推广20项重大推广项目。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领办农业科技项目,到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任职兼职。依托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项目,在特色产业集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规模化养殖场布点建设农民田间学校。用3年—5年的时间,培养造就一批现代农业建设的骨干力量。实施青年农场主培训计划,开展“百村万人乡村旅游创客行动”,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投身乡村旅游。支持农业企业、科研院所开展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发农产品加工贮藏、分级包装等新技术。到2020年,全区建成农业人才高地5个,建设职业农民田间培训学校100个,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0万人。(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旅游发展委、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等负责)

(十七)搭建产业融合服务平台。以信息进村入户为抓手,完善县乡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网络,按照“六有”(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有宽带、有网页、有持续运营能力)标准建立益农服务社,到2020年,实现村级信息服务站全覆盖,为农民提供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优化农村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技术服务团队,强化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技术支撑。利用国家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组织科技人员启用“智农通”“智农卡”,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及其他创意服务。按照《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宁夏现代农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拓展优化特色产业发展布局,加快生产要素集聚,努力为农村产业融合提供平台支撑。(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负责)

(十八)创新农村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县域网点布局,支持宁夏银行在各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实现全覆盖,鼓励石嘴山银行创造条件在全区设立服务网点。在平罗、贺兰、永宁、沙坡头、同心等5个县(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在灵武、盐池、彭阳、永宁、西吉、原州、平罗7个县(市、区)开展“财政+银行+保险+担保”模式试点;在全区推广“信用+产业+金融”(信用建设+产业基础+金融支撑)“三位一体”的金融扶贫“盐池模式”。支持各市、县(区)建立政府引导的“三农”融资担保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推进农机具、仓储设施等抵押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动物活体、农产品动产质押等业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开展“政银保”模式的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建立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的渠道。(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宁夏银监局、宁夏保监局、宁夏证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供销社等负责)

(十九)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根据农村产业融合重点目标任务,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力度,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农村产业融合资金投入。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意见》(宁政发〔2016〕27号)精神,改进扶持方式,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杠杆作用,通过贷款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直接补贴、实物租赁和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撬动社会资本跟进投入。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围绕产业融合、主体培育、政策创设和融资机制,围绕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以点带面,全面发展。稳步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集约节约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国土资源厅、地税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国税局、宁夏保监局、宁夏银监局等负责)

(二十)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围绕2018年58万贫困人口脱贫、800个贫困村全部销号、9个贫困县(区)全部摘帽的目标,通过发展产业实现30万人按期脱贫。从2016年起,自治区分3年建立10亿元扶贫产业担保基金,支持贫困地区发展草畜、蔬菜、马铃薯、枸杞、酿酒葡萄、中药材、苗木、小杂粮等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等农村服务业,加快贫困地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山区冬小麦良种补贴、马铃薯原原种补贴、优质犊牛繁育、大中拱棚等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向中南部地区倾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农牧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主体,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把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二)强化部门协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密切协作配合,积极推动重大政策和重点任务的落实。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建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商,注重政策衔接,抓好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十三)推行绩效考核。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推行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对县(市、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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