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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 二

2016年09月20日 08:56 来源: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五、优化空间布局

统筹考虑全省产业布局、生态环境、城镇空间格局和人口迁移趋势,以城市群和都市圈(区)为主体,挖掘设区市人口吸纳潜力,做优做强县城,积极打造小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聚集。

(一)提升山东半岛城市群综合竞争力。积极对接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推进环渤海地区深度合作,提升半岛城市群与京津冀、长三角等城市群协同发展水平,大力拓展中西部发展腹地,将山东半岛城市群打造成为我国北方重要开放门户、京津冀和长三角重点联动区、蓝色经济示范区和环渤海地区重要增长极,增强对周边地区的吸引力。编制实施山东半岛城市群发展规划,着力优化城市群布局形态,培育济南、青岛两个都市圈和烟威、东滨、济枣菏、临日四个都市区,编制实施都市圈和都市区规划,实施差异化发展策略,促进城镇科学布局、合理分工、协同发展。建立城市群协调发展机制,统筹用好城镇化建设资金、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支持推进城市群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分工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基础设施体系,提升互联互通和现代化水平,增强山东半岛城市群综合竞争力,培育发展活力足、一体化程度高、核心竞争力强的国家级城市群。

(二)增强设区市承载能力。紧紧围绕提升城市功能,突出补齐短板,提升城市宜居性。济南、青岛市要面向国际化,拓展发展空间,着力提升集聚辐射能力、核心服务职能和创新发展能力,深度融入全球城市网络,增强在全国城市中的职能地位和世界城市中的竞争力,到2020年迈入特大城市行列。其他设区市要依托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科学定位区域功能,实行差异化发展,强化产业支撑,扩大城市规模,增强综合实力,提升区域辐射能力,成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辐射带动核心;到2020年,淄博、烟台、潍坊、济宁、临沂等5市城区人口规模分别达到200万以上,枣庄、东营、泰安、威海、日照、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9市城区人口规模分别达到100万以上。

(三)做优做强县城。发挥县城数量多、基础好、落户成本低、吸引力强的优势,把县城打造成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平台。完善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强化产城融合,高标准打造一批设施配套水平高、产业发展活力足、人文生态环境美、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新生中等城市和重要节点城市。从20-50万人的Ⅰ型小城市中,选取10个县(市)进行试点,到2020年培育成为50万人口以上的中等城市;从20万人以下的Ⅱ型小城市中,选取15个县(市)进行试点,到2020年培育成为20万人以上的Ⅰ型小城市。

(四)引导小城镇差异化发展。科学编制小城镇规划,指导小城镇有序发展,加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国家重点镇和省级示范镇为基础,对非农就业水平达到75%的镇,按照小城市标准进行培育,以下放事权、匹配财力、改革人事权及强化资金、用地保障等为重点,依法赋予部分县级管理权限,争取到2020年培育10个以上镇区人口超过10万人的小城市。从镇区人口规模低于10万人、非农就业水平超过75%的小城镇中,培育30个以上镇区人口超过5万人的重点示范镇,依法赋予相应县级管理权限。

(五)积极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综合考虑地域特色、生态环境、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农民意愿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编制社区规划,合理确定社区建设模式,新建农村社区适当向县城和小城镇驻地、中心村集中,培育一批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农村新型社区,成为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市民化的重要载体。按照“五化八通八有”标准,统筹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在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同时,注重加大对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力度。

六、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大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深化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立财政转移支付、省级投资基金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以下简称“三挂钩”机制),合理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着力推进土地、住房、投融资、行政区划调整等重点领域改革,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体制机制。

(一)健全完善“三挂钩”机制。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省级财政对市、县(市)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实现依据常住人口测算分配财政资金,增强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省级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三个市民化”进展快、质量高的地区予以奖补。建立省级投资基金安排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定向支持吸纳外来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坚持“以人定地、地随人走”原则,依据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保障农村转移进城落户人员的用地需求,促进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

(二)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深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挂钩指标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农村新型社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探索建立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县有偿流转使用机制,强化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市)用地保障,促进土地、资金、人口等要素资源有序流动。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差别化管理,对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优先支持城镇基础设施、民生项目、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加大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利用力度,加大旧城区、旧厂房、城中村改造力度,挖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城镇新增人口用地需求。建立健全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鼓励土地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促进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改造,推动城市更新、产业升级和功能提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合、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造开发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扩大公租房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覆盖范围。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促进公租房货币化。大力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支持专业企业、物业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开展租赁经营业务,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住房合理消费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改进和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多渠道、多方式消化商品房库存。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制度。

(四)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综合运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推动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开发性金融贷款等多种举措,鼓励通过PPP模式、政府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贴息、补助等方式,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各级政府新增债券资金在资金投向上,要优先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管廊建设、综合片区开发等项目需求。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规划,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模式和产品,针对不同项目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规范PPP管理模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投资效率。积极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给予授信支持。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与市场化相适应的特许经营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补贴方式和政府监管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运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供给能力。

(五)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科学测算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加大财政投入,重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政府分担机制,全面梳理省与市、县(市)主要事权项目清单,在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先试,合理划分政府成本分担部分中省与市、县(市)政府支出比例。企业要加大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权利;农业转移人口要按规定承担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自我发展和融入城市的能力。

(六)加快推进行政区划调整。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着力解决城镇规模和空间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鼓励设区市积极申请行政区划调整,增加市辖区,壮大中心城区规模,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支持经济基础好、地理位置优越、人口集聚度高的县申请撤县设市,加快区域副中心建设。加大撤镇设街道办事处力度,扩大县(市)城区规模,增强人口集聚能力。全面梳理镇一级享有的各项政策,对今后改街道办事处的镇,继续保留原有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撤乡设镇、乡镇合并,优化城镇规模和布局,促进城镇健康发展。

七、强化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各自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各市、县(市)作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责任主体,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统筹推进的实施意见,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1+N”政策体系,以本《意见》为“1”,以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权益保障、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等若干政策为“N”,深化政策研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专项规划、城中村改造规划;省公安厅负责健全完善城镇集体户口设立制度,指导各地制定农业转移人口户籍登记准入、户籍转移认定等措施;省财政厅负责出台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省教育厅负责制定保障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的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包括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办法;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各地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指导各地探索制定农村承包土地退出处置利用办法和“村改居”资产改制实施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出台解决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的实施办法。

(三)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充分发挥试点对体制机制改革的引领作用,指导试点地区加大户籍、土地、投融资、住房等领域的改革创新力度,引导其在绿色城镇化、县域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整合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领域的政策措施支持试点推进,创新城市、产城融合示范区、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中小城市试点、特色小镇创建、综合管廊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等专项试点优先选择城镇化试点地区,引导重大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优先在试点地区布局,形成政策合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省级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支持试点地区项目投入。营造宽松包容环境,支持试点地区发挥首创精神,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四)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信息管理系统。以县级为单元,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分类采集、统一管理的原则,定期统计外来务工人员、城中村城边村改造涉及人口、农村就地就近市民化人口等数据,逐步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对人口信息进行核实、更新,实现动态管理。积极推进人口统计、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房屋租赁、救助抚恤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挂钩机制提供数据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农民工等相关数据的衔接。

(五)严格督查考核。开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年度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监测、绩效评估制度,全面反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情况。改进城镇化考核办法,采取专项督查、审计监督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设区市目标完成情况及重点领域改革任务推进情况进行评价。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纳入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调整优化考核指标,科学反映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水平。健全工作督查机制,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级各部门按计划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六)加大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及时总结提炼城镇化综合试点及各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经验做法,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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