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国家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强化工资支付和拖欠清偿责任
(一)落实工资支付责任。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花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所有施工企业,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费、过后结算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
(二)落实拖欠清偿责任。因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政府投资、招商引资及旧村改造工程的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由政府负直接责任并带头清偿,逾期未清偿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
三、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
(一)签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所有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明确其农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劳务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劳资员及联系方式等。
(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易发生拖欠领域拓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分别缴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在2016年年底前制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返还办法。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2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工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
(三)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快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足额储备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应急周转金动用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四)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所有用工单位都要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调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免收异地提款、账户管理等费用的银行卡。
四、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监管,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畅通维权渠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省级联动机制,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强化调裁衔接,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三)稳妥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建立完善讨薪事件防控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重点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当地政府要按规定启动应急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介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稳妥处置。要耐心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确保事态不升级、不激化,坚决防止蔓延扩大。在处置过程中,发现确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要在保证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前提下,引导有关当事人通过司法等渠道解决其诉求。对采取非法、极端方式讨薪或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