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进建设领域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出具的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必须保证用于该工程,并由工程施工许可部门会同出具证明或担保的机构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流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每月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所在项目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明细(银行发放记录)。
(二)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考勤计量及工资支付情况、维权投诉渠道等各类信息。
(三)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制度。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四)规范建设劳务用工管理。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特别要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清除出建筑市场。改进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其他用工形式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方式。鼓励工程建设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灵活就业形式的农民工转化为自有工人,加快向职业化产业工人转变。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建立全省建筑劳务用工信息平台,通过省、市平台加强劳务输出城市和劳务输入城市及大企业互动对接,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加强劳务推介,畅通劳务用工渠道。
六、加强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成效纳入平安山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确保资金来源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发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公安部门要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侦办和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将有关部门共享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各地要主动协调主要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重点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责任,引导农民工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跟踪曝光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件,对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四)加强法治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