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制定并印发了《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办法》提出,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省级财政部门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支出。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以及中央补助我省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规定方向安排使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新增费使用以支持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其他涉农资金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五条 加强新增费管理,建立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切实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成效。
第六条 新增费由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新增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新增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新增费支出项目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和执行资金预算,具体实施资金绩效管理,按规定公开项目管理有关信息,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批和公示,跟踪监管项目实施,保障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省级财政部门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提高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 九条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 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于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需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 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 出。
第十条 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有条件的地方,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可通过“以补促建”的形式,稳步推进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开展的土地整治。具体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的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
支出标准依据《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鲁财综〔2014〕6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不高于规定支出标准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农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及成果维护支出;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动态监管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的设立支出等。
第 十四条 土地整治管理支出,是指为开展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信息化建设、前期 选址、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支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支出;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
第十五条 新增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车辆、机械等设备购置;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三)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平衡公共预算。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与土地整治项目配套的灌溉与排水工程按规定需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