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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

2016年09月08日 13:58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新增费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讲求绩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省级新增费支出预算分为省本级支出预算和对市、县分成以及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

省本级支出预算草案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省级预算编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论证、测算和申报省本级新增费支出预算草案,并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省本级支出预算中对由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单位承担的新增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

省财政厅对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的预算草案可行性进行审核后,编入省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批复部门执行。

对由市县承担的新增费支出项目,列入对下转移支付预算。

第十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地方分成的新增费收支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章  省对下新增费分配管理

第二十条  新增费的分配采取因素法、比例分成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国家及省确定的重点支持政策、土地整治建设任务、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等可量化因素指标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指标取值,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确定。

第二十二条  比例分成法分配,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的省、市、县分成比例确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分配,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国家及省确定的重点发展政策及实施具有研究性、示范性的试点项目时,安排分配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省对下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费切块下达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省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课题研究与项目实施相结合的原则,由试点市申报,经省级审查审批后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二十五条  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要结合国家和省投资建设重点,统筹使用中央分配我省的新增费、省级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费和市、县分成新增费,充分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增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科目。

第二十七条  新增费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新增费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新增费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有关制度规定,做好新增费资金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  新增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新增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评价的重要责任主体。新增费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组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新增费分配使用、建设效果等实施独立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新增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增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完善绩效考评工作,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资金分配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七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新增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增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负责对新增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新增费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新增费使用管理效率。对业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

第三十七条  新增费使用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新增费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  新增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新增费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增费使用及项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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