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策导向
(一)严格控制总量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以长沙市土地实际供应能力为基础,与长沙市2016年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相适应。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1、优先保障重点工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供应。
2、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
3、严格控制商品房住宅用地的供应。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积极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单宗商品房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限制高档住宅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禁止高档别墅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4、支持服务产业用地的适度供应。推动服务业增长提速,突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适当加大对工业地产、文化地产、旅游地产、商业地产等服务业用地规模的供应。
(三)优化空间布局
1、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区域发展。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重点开发区域,要集约高效开发,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支持承接产业转移;限制开发区域,要做好点状开发、面上保护,鼓励发展“飞地经济”;重点生态功能区,要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发展特色生态经济。
2、加快重点片区开发建设。湘江以东,充分发挥高铁、航空优势,重点建设高铁新城、空港新城、隆平新城;沿湘江向北拓展发展空间,重点建设金霞片区。湘江以西,加快建设湖南湘江新区,突出抓好枫林路三期、洋湖医院、联江公园、三环线绿化带、天择传媒总部基地、湘江欢乐谷等91个重大项目建设。
3、加快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加快雅塘片区、德雅路、南门口、蔡锷路两厢、碧湘街等老旧城区改造及和馨园、金南家园及火炬村等城中村改造。
4、加强“交通网”建设。启动轨道6号线一期工程建设,加快地铁3、4、5号线一期工程建设,推进三一大道、湘府路和湘江大道等城市快速化改造;启动南北横线、岳宁公路、圭白路、西二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推进汽车南站综合交通枢纽、晚报大道公交站场、三一大道公交停车场、雷高路公交首末站等项目建设。
(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强化规划的控制作用。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坚持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强化区域、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利用空间控制作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人均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标准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模,有条件的重点片区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项规划。
2、在制度上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规定,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提高城镇和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各类建设项目须严格落实《长沙市各主要地类控制指标》中确定的城镇、农村、工业、公路建设等五类建设用地项目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各区及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按照《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长政办发〔2013〕157号)要求,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评价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奖惩措施。
3、积极探索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新模式。在总结农民高层公寓式安置节地模式、人车分流、整合地上地下立体空间资源的城市建设节地模式、建设中小科技企业孵化器、高层厂房、标准厂房的节地模式经验的基础上,发挥土地节约集约试点区的示范作用,引导节约集约用地。
(五)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深化土地市场建设,提高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倡导政府对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强化政府储备机构储备土地的职责,严格控制政府融资平台储备土地;严格控制划拨土地供应的范围和规模,积极推进竞争性的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试点;坚持土地“净地”出让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计划公示制度
《长沙市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批准后,应在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计划期限和范围,计划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政策导向等。对供应计划实施和管理动态进行公示,建立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公众自由咨询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土地供应管理服务。
(二)建立协调配合的有效机制
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项目,用地单位应切实负责,积极筹措资金,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各有关部门对项目办理土地供应涉及相关手续应予充分支持。市政府对列入市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积极协调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征地、拆迁等问题,以保障年度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顺利完成。
(三)建立计划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为保证201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有效实施,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会同建设及规划部门在每季度末召开一次计划执行情况协调会。与重点项目工程责任单位等沟通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充分发挥供应计划的实时性。
(四)建立计划调整及供应实施率的考核制度
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市场和重大建设项目具体安排情况变化等因素影响,土地实际供应情况可能与既定计划不完全相符,需要按照“计划严格执行、调整服从程序”的原则进行调整。调整供地计划需经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报市、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同时,应严格实施土地供应率的考核制度,应确保供应实施率达到70%以上,低于70%或超过100%应通过制订供地计划实施的细则进行绩效考核。
(五)加强计划执行动态监管
建立健全土地供应监督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制止不按计划供地的行为,定期公布计划执行情况;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反计划供地行为。
附件:
附表一:长沙市本级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附表二:长沙市本级2016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
附表一:长沙市本级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用地类别 | 合计 | 商服 | 工矿仓储用地 | 住宅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特殊用地 | ||||||
用地 | 小计 | 廉租房用地 | 经济适用房用地 | 商品房用地 | 其他用地 | |||||||||
其中 | 其中 | |||||||||||||
新增 | 新增 | |||||||||||||
合计 | 1342.31 | 971.53 | 79.58 | 236.39 | 200.88 | 131.01 | 0 | 0 | 112.01 | 88.87 | 314.95 | 493.87 | 16.64 | 0 |
芙蓉区 | 91.19 | 57.42 | 8.92 | 0 | 20.14 | 6.43 | 0 | 0 | 17.71 | 2.43 | 44.71 | 15.58 | 1.84 | 0 |
雨花区 | 264.16 | 178.24 | 19.39 | 59.27 | 45.09 | 36.61 | 0 | 0 | 23.78 | 21.31 | 75.15 | 65.26 | 0 | 0 |
天心区 | 158.9 | 99.12 | 6.79 | 28.06 | 13.84 | 4.43 | 0 | 0 | 6.25 | 7.59 | 41.78 | 68.43 | 0 | 0 |
开福区 | 251.21 | 187.04 | 17.76 | 68.12 | 40.81 | 37.28 | 0 | 0 | 12.06 | 28.75 | 12.58 | 111.94 | 0 | 0 |
岳麓区 | 576.85 | 449.71 | 26.72 | 80.94 | 81 | 46.26 | 0 | 0 | 52.21 | 28.79 | 140.73 | 232.66 | 14.8 | 0 |
注: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一级类统计; “新增”指新增建设用地(含当年新增建设用地)。
附表二:长沙市本级2016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类别 | 合计 | 廉租房用地 | 经济 | 商品房用地 | 其他住宅用地 | |||||||
经济适用房用地 | 小计 | 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 小计 | 公共租赁房用地 | 棚户区改造用地 | 安置房用地 | ||||||
其中新增 | 其中新增 | 其中新增 | ||||||||||
合计 | 200.88 | 131.01 | 0 | 0 | 112.01 | 80.21 | 67.78 | 88.87 | 50.8 | 1.31 | 27.43 | 60.13 |
芙蓉区 | 20.14 | 6.43 | 0 | 0 | 17.71 | 6.43 | 12.4 | 2.43 | 0 | 0 | 2.43 | 0 |
雨花区 | 45.09 | 36.61 | 0 | 0 | 23.78 | 21.74 | 14.27 | 21.31 | 14.87 | 0 | 6.29 | 15.02 |
天心区 | 13.84 | 4.43 | 0 | 0 | 6.25 | 4.43 | 3.75 | 7.59 | 0 | 0 | 7.59 | 0 |
开福区 | 40.81 | 37.28 | 0 | 0 | 12.06 | 11.55 | 6.03 | 28.75 | 25.73 | 0 | 6.56 | 22.19 |
岳麓区 | 81 | 46.26 | 0 | 0 | 52.21 | 36.06 | 31.33 | 28.79 | 10.2 | 1.31 | 4.56 | 22.92 |
注:1、住宅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上报系统分类和湘国土资办发[2011]46号等文件确定;
2、“新增”指新增建设用地(含当年新增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