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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办法(全文)

2016年08月31日 17:33来源:包头市政府网点击量:0

包头市为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印发了《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办法》,《办法》提出土地一级开发主要有5个方面的内容:1.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工作;2.实施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3.完成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移及土地平整等工作;4.实施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5.其他与土地一级开发相关的工作。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包头市城镇化建设进程,统筹安排城市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工业用地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储备资金或社会资金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物实施征收、补偿和整理,使土地具备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审定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研究解决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工作;

(二)实施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完成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移及土地平整等工作;

(四)实施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五)其他与土地一级开发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辖区政府签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委托实施协议,辖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使用社会资金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辖区政府及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三方共同签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协议。辖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负责提供资金。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程序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确定项目范围。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需列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具体范围。

(二)前期调查。调查项目实施内容,对项目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进行调查,查清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根据城市规划明确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三)确定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对市、区两级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投资人,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直接确定为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

(四)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方式、资金筹集计划、开发进度安排、成本预算、预期土地收益等。

(五)签订协议。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辖区政府签订委托实施协议,或与辖区政府及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签订实施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

1.协议各方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项目基本情况;

3.开发内容;

4.资金预算及支付方式;

5.开发期限及实施进度;

6.项目验收;

7.成本审定与结算;

8.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9.其他事项。

(六)开展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强化监管,推进项目顺利实施;辖区政府负责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期组织实施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负责按时足额提供土地一级开发资金。

(七)组织验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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