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与成本管理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联审联批,严格执行《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使用社会资金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资人,须交纳不低于项目预算投入资金5%的履约保证金,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管理,项目验收合格后退还。
第十二条 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包括投入资金和财务费用。
使用社会资金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包括投入资金、财务费用、一级开发利润及管理费。
第十三条 投入资金使用范围:
(一)测绘、钉桩、勘界、规划、评估、中介咨询、公告、委托调查等前期费用;
(二)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建设用地报批涉及有关税费等;
(三)地上附着物拆除、渣土清运、围墙施工、地下管网或其他地下构筑物的拆移等费用;
(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五)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工程监理、土地管护、法律服务、实施费等费用;
(六)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的项目,财务费用按实际支出列支。
使用社会资金的项目,财务费用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资金注入土地储备账户之日至项目验收合格之日加3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率发生变化的,在新利率公布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新利率,调整前仍按原利率计算。
第十五条 使用社会资金的项目,按时足额将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注入土地储备账户的,可按照审定的投入资金计提年化6%—8%的一级开发利润。一级开发利润计提比例可根据市场形势、政策变化或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使用社会资金的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可参与土地开发具体管理。在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中按照审定的投入资金6%列支管理费。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参与项目全部土地竞买的,在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返还时,可将管理费全部返还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参与部分土地竞买的,管理费具体返还比例按照竞得土地面积占项目全部土地面积比例计算。
第十七条 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的项目,成本返还按照《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社会资金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在土地供应、市财政部门返还项目成本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结算。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参与土地竞买的,在缴纳竞买保证金时结算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在成本审定后6个月内,提前结算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土地供应后,由市财政部门返还市土地储备中心。项目土地供应成交前结算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项目辖区政府各承担50%。
第十九条 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财政部门返还项目成本前发生的未计入审定成本的财务费用等应据实列支,分摊计入其他地块成本。
第二十条 项目土地一级开发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三级审核”。辖区政府对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进行初审,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成本复核,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对项目成本进行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稀土高新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4日止。原《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33号)同时废止。
2016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