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浙江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稀土产品等为突破口,积极推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追溯体系建设融合发展,实现重要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加强统筹规划,做好追溯体系宏观设计;健全标准规范,完善追溯标准体系,统一数据采集指标、传输格式、接口规范及编码规则;创新推进模式,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共同参与建设;做好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以点带面促进追溯体系建设快速发展;强化互通共享,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完善追溯信息链条。
市场运作。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以商品流转为主线,生产、流通、批发企业为节点,形成重要产品信息链条;推动流通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商流、信息流整合,提高各类商品生产、流通的信息化水平;促进物联网、射频识别等基础技术发展,为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属地管理。建立追溯体系建设、维护、问责等属地负责制,建立和完善以追溯数据报送、合成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本地区企业的指导,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追溯体系;加快追溯服务市场培育,强化追溯大数据分析与成果应用,为经济调节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社会共治。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建立行业内部溯源管理制度,完善产品质量、信息共享等相关标准;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的作用,强化产品追溯意识,加强制约监督,努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关心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全省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并实现与国家、其他省(区、市)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重要领域、重要商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追溯体系建设运行格局基本形成;追溯体系信息化建设成效明显,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比例大幅提高;追溯产品的认知度、社会公众的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统一追溯码标准,建立相关部门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产品流转为核心,积极整合生产经营主体、商品流向等追溯信息,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追溯管理。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开展肉类、蔬菜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地区,要大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延伸拓展追溯链条,逐步实现从消费者到生产者的全过程追溯。
(二)加快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督促和指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酒类等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食品,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
(三)加快药品追溯体系建设。以加强药品监管为突破口,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真正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加快药品电子监管体系建设,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完成生产线改造,并逐步延伸推广到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等环节。抓好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完整追溯与监管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