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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最新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和交易管理的通知

2016年08月22日 17:34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落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泸州市土地出让和交易监管行为,健全土地出让和交易监管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非法利益输送和腐败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和交易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新供地的出让

(一)规范规划条件。新出让建设用地前,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出让地块位置函告同级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地块规划用地范围、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及相关规划设计要求等规划条件。宗地内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具体范围或者所占比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出让前,必须组织完成拟出让宗地的地籍、权属调查工作,地块周边道路未配套完成的,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告知。规划设计条件中已明确有其他配套或兼容设施用途的,应当在规划用地性质中予以明确。

(二)规范前置要求设定。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对确需附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在其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三)规范出让程序。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范围内除工业用地以外的出让土地,按照“谁储备、谁编制方案”的原则,由市、区(园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出让方案,经集体会审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工业用地及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范围外其他出让土地,由所在区(园区)国土资源分局编制出让方案,由所在区(园区)审查审议,市国土资源局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土地出让方案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经集体会审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后,由负责编制出让方案的市、县(区、园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出让公告、编制出让文件、组织招拍挂、收取竞买保证金及土地款、出让结果公示、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等工作。

二、规范土地交易监管

(一)规范交易场所。将全市土地出让交易环节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范围内除工业用地以外的出让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余出让土地由所在的县、区(园区)国土资源部门进入所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规范地价确定。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前,市、县(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据基准地价或土地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出让土地起始(叫)价、底价的参考依据。市、县(区、园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土地评估机构库,土地评估机构必须在土地评估机构库中抽取。通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的,原则上应设置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1小时内,由具体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的市、县(区)底价决策小组确定,底价决策小组由政府领导、财政、监察、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组成。底价确定并现场密封后,由监察部门派员径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禁泄露竞买人信息和出让底价。

(三)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土地出让合同应严格约定土地交付、开工和竣工时间,土地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宗地应在交地后1年内开工,开工后2年内竣工,土地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土地价款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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